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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尽快推进已公布的扩大银行业开放的措施,6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601988)发布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实施与境内外投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不断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
《决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取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不对外资投资中资金融机构单独作出规定,对中外资本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措施。
二是取消《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比例的限制。删除上述三项许可办法相关条款中的规定,即单一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对单一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或单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的投资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对上述机构的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
三是明确外资银行的监管属性和法律适用。根据中外资本平等对待的原则,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根据持股时机构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因外商投资而调整银行的机构类型。建立公平、公开、透明的中外投资者参与银行业的规则体系,保持监管规则和监管体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四,明确外资金融机构投资中资银行不仅要遵守相关的金融审慎监管规定,还要遵守中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的基本外资法。
关于外资在中资银行的监管属性和法律适用问题,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做了具体介绍。在目前的监管规则体系下,中国的银行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机构类型。《决定》规定,外资在上述银行的投资,应根据持股时被投资银行的机构类型进行监管。上述银行不变更为《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的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
回顾银行业开放的历程,外资对中资银行的投资在中国银行业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增强了中资银行的资本实力和流动性,还通过引入智力提高了中资银行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增强了国际市场对中国银行业整体的信心。
上述负责人指出,中国经济目前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实体经济的发展需要强有力的金融支持,需要更好地利用国内外资源和市场,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水平。
随着中国银行业的稳步快速发展,中国银行业监管体系也在不断完善,监管能力不断提高,监管手段不断丰富,在国际金融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逐渐增强,具有有效防范开放风险的能力。
标题:银保监会:拟取消中资银行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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