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900字,读完约2分钟
最近,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明确进入交易的相关程序,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职责对国有金融企业增资进行监督管理。
其中,国有金融企业是指国家能够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包括依法设立并取得金融营业执照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企业或机构),即通过投资或投资关系、协议等安排,能够实际控制金融企业的行为,包括独资、独资、绝对控股和实际控制。
本通知所称增资扩股,是指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的行为。各级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国有金融企业注资,风险金融机构接受风险救助。
图片来源:财政部官方网站截图
具体包括:(1)国有金融企业因同级增资而改变国有股比例的,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国家因增资不再拥有所出资金融企业的控股权的,由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有金融企业已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健全,其子公司的增资行为原则上由集团(控股公司)根据公司治理程序决定。派驻国有金融企业的股权董事应当按照授权办法、本办法的规定和派出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其中,重点子公司增资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报财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重点子公司由集团(控股公司)综合考虑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财务业务布局、财务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投资行业范围等因素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对集团(控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以及当前净资产占集团(控股公司)同级净资产一定比例以上(一般不低于5%)的各级子公司。
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重点子公司动态清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国有金融企业未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其子公司增资需报财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
(4)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除外)经营的竞争性国有金融企业因增资而发生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按现行管理制度向财务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封面图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本级因增资导致国有股权比例变动的 须报同级财政部门
地址:http://www.erdsswj.cn/oedsxw/60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