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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文本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2018]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也呈爆炸式增长,给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日常贷款”诈骗等新犯罪,通过“虚报债务”、“伪造证据”、“恶意拖欠”、“收取高额费用”等手段非法侵占财产,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的评估、教育和指导作用,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重磅!最高法最新发布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第一,加强对借款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对“日常贷款”诈骗等犯罪设立机构的人具有知识型犯罪的特征,善于通过夸大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违约、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达到非法目的等方式形成证据链的闭环。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除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审查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和银行流水等资金交收凭证外,还应根据资金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动、当事人关系、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合理的违法犯罪嫌疑,代理人不能说明案件事实的,应当传唤当事人到庭,接受对案件事实的询问。要查明真相,必须适当加强调查和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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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区分民间借贷和欺诈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切实提高对“日常借贷”欺诈等犯罪行为的认识,加强对民间借贷和欺诈的区分,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材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如果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应裁定不予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以有效防止犯罪分子将违法行为合法化和通过民事判决侵占被害人财产。刑事判决认定贷款人构成“日常贷款”欺诈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及时纠正根据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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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遵守法定利率红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依法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应当严格把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不得支持任何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和“展期费”。对于“贷款人主张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贷款本金”和“借款人认为所谓的现金支付本金是贷款人提前扣除的高利息”,有必要加强对贷款人主张的现金支付基金来源、交付等证据的审查,依法认定贷款本金金额和高利息被扣除的事实。如果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等。以“创新”为名开展高利贷活动,应采取及时发出司法意见书等有效措施,坚决予以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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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民间借贷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人民法院在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的各种风险中,要紧密结合党和国家的整体工作,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探索审判机制创新,强化联动效应,探索建立跨部门综合治理机制。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引导良好的社会风气,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加强调查研究。

重磅!最高法最新发布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新情况、新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日

标题:重磅!最高法最新发布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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