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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上海黄金交易所网站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部关于征求对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函》和《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互联网黄金业务的资格。

央行规范互联网黄金业务资质 互联网机构只能代销不能提供账户服务

根据意见稿,作为黄金产品的记账系统,金融机构在网上黄金业务中提供黄金账户服务,网上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

委托互联网机构销售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包括试做市商)资格。同时,金融机构应选择风险可控范围内的互联网机构,并对互联网机构的资质负责。互联网机构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同时,他们应该有熟悉黄金业务的员工。

央行规范互联网黄金业务资质 互联网机构只能代销不能提供账户服务

关于互联网黄金业务,意见稿中给出的定义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官方网站和移动终端销售其开发的黄金产品,并委托互联网机构代理的活动。互联网机构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同时,他们应该有熟悉黄金业务的员工。

标题:央行规范互联网黄金业务资质 互联网机构只能代销不能提供账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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