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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电4月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温岭“1025”杀人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判决,驳回被告人连恩青的上诉,维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连恩青的死刑判决,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台州市中院一审表明,去年3月18日至3月26日,被告人连恩青在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了鼻部手术治疗。 由于感到术后效果不好,连恩青多次向医院投诉,多次去其他医院就诊,但没有进展。 年10月25日上午8点20分左右,连恩青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来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殴打医务人员,1死2伤。 司法鉴定表明,连恩青犯罪时意识清楚,犯罪动机现实,存在识别和控制能力,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年1月27日,台州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连恩青死刑,剥夺了政治权利。 连恩青不服,向浙江省高院上诉。
那天的二审判决证明了案件中三个有争议的焦点问题。 原判承认事实很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医院在手术和之后的解决中有过失吗?
二审经台州市医学会、浙江省医学会鉴定,认为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连恩青手术中不存在医疗事故。 院方在连恩青投诉的解决和之后的解决过程中确实有一定的瑕疵,有时会进一步加深误解,但这个瑕疵不是本案的受害者造成的,受害者在本案的原因中没有过失。
被告人犯罪时患有精神疾病吗? 我应该对被告人重新鉴定精神疾病吗?
二审认为,连恩青于去年8月10日至10月15日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住院、出院诊断均为持续的妄想性障碍。 原审法院委托专家鉴定法医精神科。 这个鉴定意见认为连恩青患有可疑疾病,犯罪时意识清楚,犯罪动机现实,存在识别和控制能力,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在连恩青犯罪前故意准备犯罪工具,犯罪对象在发现刺伤对象错误后,停止继续刺伤,连恩青有明确识别和评价自己行为性质的能力,可以自由控制自己实施的行为,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因此,连恩青及其律师提出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理由不予采纳。
这件事有轻判的情节吗?
二审认为,连恩青被告对手术治疗的效果不满,因此向为诊疗而解释的医生发泄感情,侵入医院公然杀害他人,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的严重结果,其行为成为故意杀人罪。 犯罪情节极差,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该依法严惩。
最终,法庭认为原判有罪判决和适用法是正确的,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原标题:浙江杀医案杀人犯二审仍被判处死刑)
标题:【要闻】浙江杀医案 凶手二审仍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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