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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记者张忠印每个编辑陈星
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位税法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许多成员说,船舶吨位税制度的要素基本上是合理和稳定的。按照税制转型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不变基本可行。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在分组审议期间,委员会成员特别关注了中国的吨位税征收方式和征管方式。
马专员指出,现代吨位所得税制与传统吨位所得税制的区别在于,航运企业必须同时缴纳吨位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种税相当于重复征税,对航运企业的外部竞争力有很大影响。我们应该考虑尽快将这两种税合并为一种税,成为现代吨位所得税制度。
马建议国家考虑尽快实施现代吨位所得税制度。他认为航运业是产业链中的关键环节。如果航运业发展良好,它可以带动一系列产业,如造船、修船、钢铁工业,甚至法律服务和保险。
陈喜庆专员还指出,世界上许多主要航运国家创新了传统的吨位税制,对本国航运企业实施了与船舶吨位挂钩的低税吨位所得税制度,以取代航运企业所得税,从而有效提高了国内航运业的国际竞争力。如荷兰、挪威、德国、美国、印度、韩国、日本等。,都实行了现代船舶吨位所得税制度。因此,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海权战略和海权战略的实施,这些立法实践值得借鉴。
在税收征管方面,草案规定,应税船舶的负责人应在海关出具吨位完税证明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对此,姚盛专员建议,最好删除指定银行,并规定死亡不利于税收征管。
同时,他还建议进一步完善税收信息系统,增加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纳税渠道,提供税务预约、自助纳税等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便利,降低吨税征收成本。
标题:船舶吨税法草案分组审议:尽快考虑实行现代吨位所得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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