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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厦门市金融办发布了《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主要增加了注册机构的“四条红线”。已获得注册的网上贷款机构有四条红线之一的,厦门市金融办可以直接注销其注册,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不再对已被注销注册的网上贷款机构进行备案,包括(1)通过虚假或欺骗性手段获得注册;(二)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监管要求,拒不执行相关监管要求的;(三)监管部门仍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等监管手段,对网上贷款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无下落检查;或者虽然可以联系到网上借贷机构的一般工作人员,但无法了解网上借贷机构的运作情况,也无法联系到网上借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四)取得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开展同业拆借信息中介业务,或者同业拆借信息中介业务连续6个月停止。

厦门对已备案网贷机构增设四条红线

厦门不是第一个为注册机构设立商业红线的地区。7月3日,深圳市金融办发布了《深圳市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登记管理办法》中,首次提出网上贷款机构一旦有违规行为,市金融办将依法撤销其记录:

厦门对已备案网贷机构增设四条红线

(a)通过虚假或欺骗性手段获得注册。(二)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的。(三)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市公安局、区政府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无法通过登记信息与机构取得联系的,可以自核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四)注册后6个月内未开展同业拆借信息中介业务,或者同业拆借信息中介业务连续6个月停止。(五)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存入银行资金的。(六)拒不执行相关监管要求的。

厦门对已备案网贷机构增设四条红线

此外,如厦门在获得注册后6个月内未开展同业拆借信息中介业务,或连续6个月停止开展同业拆借信息中介业务,市金融办可直接取消其注册,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不再对已被取消注册的网上贷款机构进行备案。"

厦门对已备案网贷机构增设四条红线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厦门:

所有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网上贷款机构注册管理,防止跨地区监管套利,根据《厦门市点对点贷款信息中介机构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现就相关补充事项通知如下:

厦门对已备案网贷机构增设四条红线

1.新设立的网上贷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网上贷款机构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或者持有新设立的网上贷款机构5%以上股权的股东在其他网上贷款机构中持有股权的,应当在申请备案时提交原网上贷款机构所在地主管部门的相关整改批准证明或者本市监管部门的整改批准证明。

厦门对已备案网贷机构增设四条红线

二.现有网上贷款机构申请注册时,应按照《厦门市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并提交主要合作机构名单和合作内容简介,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推荐机构和担保机构。

厦门对已备案网贷机构增设四条红线

三、资金存管银行应为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并应在银行资金存管上线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提交书面报告。

4.已取得备案登记的网上贷款机构申请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平台名称备案变更的,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如有本通知第一点所述情况,应按上述要求提交整改合格的相关证明。

厦门对已备案网贷机构增设四条红线

5.已取得备案登记的网上贷款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金融办可以直接注销其备案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不再对已注销登记的网上贷款机构进行备案:

厦门对已备案网贷机构增设四条红线

(a)以虚假或欺骗性手段获得注册;

(二)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监管要求,拒不执行相关监管要求的;

(三)监管部门仍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等监管手段,对网上贷款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无下落检查;或者虽然可以联系到网上借贷机构的一般工作人员,但无法了解网上借贷机构的运作情况,也无法联系到网上借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

厦门对已备案网贷机构增设四条红线

(四)取得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开展同业拆借信息中介业务,或者同业拆借信息中介业务连续6个月停止。

六、网上贷款机构依法解散或宣告破产登记后,除依法清算外,市金融办将注销登记,市金融办将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七、网上贷款机构终止点对点贷款中的信息中介服务,应在终止业务前不少于30个工作日,书面向市金融办备案。

报告的信息包括:

(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终止同业拆借信息中介业务的决议;

(二)拟终止同业拆借信息中介业务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基本信息、代偿资金及投资者基本信息、现有拆借业务处置及资金结算完成情况、终止业务的具体方案、可能风险评估及拟采取的对策;

厦门对已备案网贷机构增设四条红线

(三)终止同业拆借信息中介业务的公告方案;

(四)业务终止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应急预案;

(五)负责终止业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职责分工及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六)市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八、业务终止期间,网上贷款机构平台网站不得关闭,平台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失去有效联系。市金融办督促网上贷款机构妥善处理股票业务和风险处置,并办理注销登记。

厦门对已备案网贷机构增设四条红线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应符合《厦门市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

标题:厦门对已备案网贷机构增设四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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