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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记者袁媛每一个编辑曾燕燕
半年后,保监会再次征求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意见。
7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二》),调整了以往的股东分类,将股东类别细化为四类,提高了不同类型股东的资格要求,限制了股权转让时间。其中,战略股东的净资产要求从不低于2亿元增加到不低于10亿元。
本次征求意见稿二稿进一步提高了股东准入门槛和持股比例限制,对股东进行了深入监督,体现了中国保监会从公司治理角度加强对保险企业股权结构监管、加强保险企业风险防范的决心,也是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体现。东方金城首席分析师许成元告诉《国家商报》。
股东类别从三个类别变为四个类别
与去年底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征求意见稿二》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对股东资格的要求上,包括股东类型和不同类型股东持股期限。
在初稿中,保险公司的股东分为三类,即财务股东、战略股东和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低于10%、高于10%但低于20%和介于20%至20%之间。
但在征求意见稿二中,前三类又细分为四类,即:财务一级股东、财务二级股东、战略股东和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5%以下、5%以上15%以下、15%以上30%以下30%以上。
不同类型股东的持股时间也进行了调整。根据去年的征求意见稿,从保险公司成立之日起,控股股东在三年内不得转让其股份,战略股东在两年内不得转让,财务股东在一年内不得转让。但《征求意见稿二》修改为:投资者自成为控股股东之日起五年内、成为战略股东之日起三年内、成为金融二类股东之日起两年内、成为金融一类股东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股份。
对不同类型股东的资格要求也做了相应调整。其中,战略股东的净资产要求从不低于2亿元增加到不低于10亿元。同时,意见稿还规定,股权结构不清晰、财务能力不足以支持保险公司持续经营、核心主业突出、业务范围涉及行业过多、许多关联企业可能无法成为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投资者。
此外,第二次意见稿还表明,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产品可以通过购买公众股的方式投资于上市保险公司。上市保险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产品持有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5%。保险公司有关联关系,委托同一家或关联机构投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一并计算。
提高准入门槛有利于监督的深入
与第一稿相比,不难发现第二稿对保险公司股东的资格进行了较大调整,保险公司股东的资格和要求也相应提高,尤其是战略股东和控股股东。
一位保险公司内部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征求意见稿对股东的要求更高,但影响有多大还很难说。《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依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注册的保险公司,这也意味着一旦该文件正式实施,不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股东将会抛出股份或退股。
关于提高股东资格的要求,业内人士认为,这符合中国保监会加强对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监管、防范风险的决心,也符合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要求。
由于战略股东和控股股东或多或少地参与了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他们对保险公司的管理风格、绩效和风险管理都有一定的影响。东方金城首席分析师徐承元向《国家商报》表示,近年来,少数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比较复杂,实际控制人通过复杂的关系形成了对保险公司的控制,将保险公司作为自己的投融资平台,销售激进的理财保险产品,将募集到的保险资金投向高风险领域,获得高回报,积累巨大的潜在风险。
加强对股东资格的监管,一方面,提高股东的进入门槛可以排除部分资本实力较弱的投资者,为保险公司抵御风险打下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在关注股东资本实力和可持续投资能力的前提下,对股东的行业背景、经营理念、管理团队、过往投资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价和深入监督。,有利于了解股东的真实投资意图,从而确保他们拥有符合保险业特点的理性投资心态和稳健的经营理念。
对保险公司股东进行强有力的监管有利于保险回报的来源,促进保险业发挥长期稳定的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徐承元总结道。
标题:险企股权管理办法二次征言 战略类股东净资产要求提至1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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