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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记者涂郝颖袁媛
中国保监会在不断发行保险产品、加强保险监管的基础上,制定了个人保险产品的开发和设计标准。
5月16日,国家商报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寿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寿险产品的开发必须有回报担保,保险公司不得以追加保险的形式设计万能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保险产品。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分红、年金保险和万能保险产品在市场上很常见,许多大型寿险公司在这一产品策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位保险公司的官员告诉《国家商业日报》,“有比投资公司更普遍的附加风险。”它主要附加在具有生存回报的产品上,这可以使生存回报以普遍利率累积。”据负责人介绍,主要是认为保险产品应该由Return担保,也可能是因为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的产品形式比较复杂,害怕误导销售。"
据了解,本通知适用于市场上新设计开发的人身保险产品和现有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需要在10月1日前完成对已获批准或备案产品的自检和整改。上述人士认为,由于4月1日之前已有一批此类产品停产,这项规定的影响可能不会太大。
但违反监管要求开发设计人身保险产品,或通过产品设计故意规避监管要求的,将面临“禁止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新产品,责令公司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人身保险产品开发的退货保证
2017年,监管措施再次升级。中国保监会为防范风险、弥补不足,连续发布文件后,又发布了人身保险产品设计文件。根据通知,此举主要是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和设计行为,充分发挥寿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回归保险源头,防范业务风险。
《通知》规定了人身保险产品的发展原则,并给出了鼓励发展的方向。鼓励保险公司以定期寿险产品、终身寿险产品、长期年金保险产品、健康保险和针对特定群体的专属定制保险为主要方向发展人身保险产品。
根据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保险产品,中国保监会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例如,保险产品的名称应该明确,突出保险产品责任的特点。保险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及相关产品宣传材料不得含有“财务管理”、“投资计划”等表述。保险公司组合销售产品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和产品宣传材料中明确告知消费者是“保险产品组合”还是“保险产品计划”。
此外,通知还规定了护理、残疾和集体医疗等保险类型。
具体而言,护理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支付的生存保险费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因日常生活残疾而产生的护理需求确定;伤残收入损失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支付的生存保险费,以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造成的劳动能力丧失为基础;在集团医疗保险产品中,保险公司收取的所有医疗费用应用于支付医疗保险责任,产品定价利率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普遍保险作为附加保险是被禁止的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强调保险公司不应以附加保险的形式设计万能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根据上述规定,万能保险产品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设计应提供不定期和无限制的附加保险费,并灵活调整保险金额。
至于“万能保险产品不应以附加保险形式设计”的规定,一位业内人士对《国家商报》表示,“这种产品形式在长期理财产品中较为常见,通常以红利保险或年金产品的附加保险形式存在,红利进入万能/投资挂钩账户可以获得更高的回报。”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种设计的优势在于:通过普通年金产品与万能保险的巧妙结合,主保险的各种生存保险资金自动进入附加万能保险账户,并以月复利的形式积累价值。附加万能保险账户的月结息利益公告清晰透明,被保险人可以灵活控制。
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分公司负责人告诉《国家商报》记者:“从市场上保险产品的设计来看,普遍附加险的案例比投资公司多。它主要附加在具有生存回报的产品上,这可以使生存回报以普遍利率累积。”该负责人表示:“主要考虑的是,保险产品应该由Return担保。这也可能是因为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的产品形式略显复杂,以及担心误导销售。”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上述产品形式在近年来保险公司"打开一扇好门"的策略中非常普遍。例如,在2014年和2015年的头几年,许多大型保险公司将“分红保险+万能保险”作为其主要产品组合。2016年和2017年初,几家大公司推出了“年金保险+全民保险”的组合,为“良好开端”做准备。
例如,2017年某大型寿险公司的“新富赢家”保险组合计划包括新富赢家年金保险、新富赢家年金保险(分红型)、新富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白金版)等多种产品。消费者可以单独购买年金保险(分红型),也可以根据保险需求选择组合年金保险(万能型)(白金版)(即“累积账户”)和养老保险(万能型)(DIA版)。
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精算师在接受《国家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些公司将附加的万能保险设计为高收益、高流动价格,然后将其与基本上是高流动价格产品的回报年金主保险相结合。”
必须在10月1日前完成整改
据悉,《通知》将在下发后生效,保险公司新提交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对于市场上已经存在的不符合产品,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10月1日前完成自查整改。
由于通知中禁止的产品形式比较常见,会不会对后续的产品销售和设计调整产生一定的影响?上述寿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表示:“由于4月1日前已有一批此类产品停产,此次监管的影响可能不会太大。”
2016年9月,中国保监会在《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的通知》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监管的通知》中,对人身保险的产品定价、保险金额、预定利率、期限和保费规模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2017年4月1日前,停止销售一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通知还规定,对于养老保险产品和年金保险产品,第一笔生存保险费应在保单生效后五年内支付,年支付或部分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已付保险费的20%。
对此,很多业内人士指出,不符合要求的养老保险也普遍存在。"许多产品直到五年后才被退回,所以它们都不得不面对调整."一位保险业内部人士指出。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处罚可谓严厉。根据《通知》,如果保险公司违反监管要求开发设计寿险产品,或通过产品设计故意规避监管要求,中国保监会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禁止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新产品、责令公司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标题:人身险产品开发必须回归保障 新规不允许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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