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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应片面、完整地排斥p2p产业,而应充分发挥其信息中介功能的比较优势,处理好风险防范与小微企业融资支持的关系,处理好传统金融与新兴业务形式的关系,使p2p与传统金融相辅相成,继续发挥p2p在构建我国多元化金融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作者盛松成,原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司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赖龙文是智能金融研究所的宏观经济研究员;玉龙是中欧陆家嘴(600663)国际金融研究所的研究员。(本文仅反映作者的观点,并不代表作者所在组织的意见)
p2p行业一直如雷贯耳。仅在过去的三个月里,就有超过250个平台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包括那些曾经运行正常、累计营业额超过100亿元的平台。尽管p2p行业迅速扩张,但平台的存活率并不高,但如此严重的情况在短时间内仍是近10年来p2p行业发展中罕见的,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也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
最近的雷雨迅速改变了公众舆论,从过去p2p的压倒性流行变成了片面的指责和否认。最极端的评论甚至认为99%的p2p平台将在这场雷雨中消亡。可以说,p2p是它诞生以来最困难的时期。
但是,从近期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来看,监管并不是“一刀切”,而是趋于成熟和合理。如今,监管已经成为主导,因此,对于公众和市场来说,正确对待p2p,对于p2p企业来说,按照自己的规则运营尤为重要。
一、p2p登陆中国的初衷
P2p是一种基于互联网平台,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前沿技术开发的新型低成本借贷模式。p2p作为一种舶来品,于2007年随着拍卖和贷款的建立正式进入中国,并在2012年至2015年间呈现爆炸式增长。P2p支持了经济中的薄弱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不足,促进了普惠金融的发展,也有利于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这是当时支持和鼓励中国p2p产业发展的初衷。
由于我国信用信息系统不发达,小微企业的商业贷款和中低收入人群的消费贷款往往难以满足传统金融的要求。然而,p2p显著降低了借贷双方的信息收集成本,超越了传统社会的熟人借贷模式,突破了传统金融机构不利于小微贷款的局限,部分满足了小微企业的个人消费和贷款需求,拓宽了公共财政管理的渠道。截至今年6月底,p2p贷款余额已达1.32万亿元。
p2p产业推动的包容性金融成就也是有目共睹的。
一是满足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据零点金融统计,从2007年诞生到2018年7月,p2p网上贷款已经满足了约2500万借款人和约7.2万亿元(不包括线下金融平台)的资金需求;扣除净值标志、可辨认虚假标志和自筹资金标志后,累计贷款金额为5-6万亿元。同时,p2p网上借贷为4000多万投资者带来了4000多亿元的投资收益(投资者在各种平台上积累的,数据中包含了重复计算的投资者)(不包括待收利息、活动奖励和返利收入)。
值得一提的是,p2p产业为小微企业提供了大量的短期融资。企业从p2p平台获得的短期贷款在过去几年中呈指数级增长,从2012年和2013年的约63.8亿元和456.0亿元,首次增长到2014年的1233.2亿元。然后,它在2015年激增至4000亿元,在2016年翻倍至8000亿元。
二是促进中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促进内需。消费金融贷款占p2p贷款的比重从2013年的1.03%上升到2016年的5.07%,规模从11亿元大幅上升到991亿元,增长90倍。受现金贷款监管的影响,大量的p2p平台已经转化为消费信贷领域。据估计,2017年p2p平台上的消费金融贷款规模将达到4000亿元左右,是2016年的4倍多,满足了700多万人的消费需求。
第二,p2p的优势在于信息中介
金融的本质是融资,金融机构在其中充当中介桥梁。这种中介角色可以分为两类: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信息中介是为资金供求双方提供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人们很容易理解金融的信息中介作用,这是每个人都能看到的,也是没有争议的。然而,许多人甚至没有充分认识到现代金融的核心——金融的信用中介作用。所谓信用中介,是指金融中介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保证,保证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安全,并在融资过程中承担控制贷款风险的责任。
事实上,在p2p诞生之初,它依靠技术授权来扮演信息中介的角色。早在2016年6月,笔者就写了一篇文章(《金融时报》,2016年6月1日),提出p2p应该主要发挥“信息中介”的作用,因为这正是p2p网上借贷平台的优势所在。p2p利用大数据和网络平台,可以帮助资金供需双方直接连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从而弥补传统金融的不足。传统金融与网络金融并不相互排斥,而是继承与创新的关系。
然而,“刚性赎回”已经成为中国金融市场的一种流行趋势,而p2p平台往往只是为了吸引资金而被赎回,这在本质上已经成为一种信用中介。就信用中介功能而言,p2p仍远不如传统金融。首先,风险信息不完整。大数据仅涵盖在线数据,离线数据采集主要依靠传统手段。p2p贷款人通常是小型和微型企业或个人。该群体的信用信息系统还很不完善,经营状况、信用风险等关键信息难以获取。第二,风险控制手段不如传统金融。目前,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调查等p2p风险控制手段大多与传统金融相似,但风险控制程度远低于传统金融。一些平台甚至外包风险调查。此外,p2p平台的风险补偿能力也非常不足。
传统金融不仅从一开始就具有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功能,而且其信用中介功能更为重要。因此,现代银行发展了一系列风险管理能力,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定价、风险控制和风险补偿等具体措施,还要求借款人满足一定的贷款条件,如抵押和担保;还有贷款后的贷后监控措施;对于不良贷款,有拨备、资本补偿等风险补偿手段。可以说,现代银行的重心在于发挥其信用中介功能,银行经营的成果主要体现在信用中介上。
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混淆使得p2p平台成为金融风险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然而,随着新的资产管理条例的实施,p2p行业将迎来其信息中介的发展机遇。由于打破刚性赎回逐渐使投资者习惯于不仅仅是赎回的投资,这也促进了投资者收益与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注重“匹配”而非“保证”,将凸显信息中介功能的重要性,引导信息中介在p2p回报中的起源。
第三,理性对待并冷静应对p2p“爆炸浪潮”
据第三方网上贷款数据平台田燕网上贷款统计,自2018年以来,1月和7月p2p平台连续发生两次赎回危机,241和252个平台被关闭或出现其他赎回问题。如何正确对待这一现象?
目前p2p平台存在很多问题,但不应该被妖魔化。除了行业本身存在的问题外,p2p频繁“打雷”也有客观原因。众所周知,风险往往在最薄弱的环节爆发。最近市场资金的短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p2p行业的“最后一根稻草”。然而,恐慌引发的决胜,甚至借款企业恶意逃债,加剧了风险的传染和蔓延。根据网上贷款主页的统计,7月份p2p行业的营业额为1447.54亿元,同比下降17.6%,同比下降42.9%。流出730.88亿元,去年同期流入447.43亿元。事实上,没有一个金融业能够承受大规模经营和逃避债务。
面对p2p行业的信任危机,我们应该严格区分问题平台是属于业务真实但不规范的非法平台,还是没有真实业务或从事非法集资的非法平台。一方面,一些问题平台目前仍有理财业务,并继续开展期限错配、资金池操作、信用中介服务等违法行为。在新的资产管理法规出台之前,它们是处于灰色地带的业务,也是行业内的普遍现象,但它们不再适合当前的金融监管环境。对于这种具有真实业务平台的违规操作行为,应加强引导,使其合理有序地退出或转化。另一方面,一些问题平台涉及虚拟借款对象和自筹资金,具有电信欺诈和非法集资的性质,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对于虚假或涉嫌欺诈的平台等违法行为,要大力打击,坚决关闭和追回相关资产。
从公布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中可以看出,监管当局对p2p的态度已经变得更加明确,即对p2p行业实施“良性引导”,而不是“全面关闭”。8月4日,国家互联网金融整治办公室和p2p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提出了“允许合规机构继续运营”、“条件成熟的机构可按要求申请备案”等9项明确要求;8月8日,国家互联网金融整治办公室下发了《关于p2p平台上借款人逃债信息上报的通知》,要求所有p2p平台尽快提交老赖信息;8月12日,监管当局提出了10项措施来降低点对点贷款的风险;8月13日,网上贷款合规检查表中的108项被公布,这意味着全国范围的p2p合规检查正式启动。
近期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措施也表明监管当局对市场稳定的重视。8月16日,中国银监会召开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会议,要求协助化解p2p闪电爆炸的风险。8月2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开始对p2p会员机构进行点对点贷款的自律检查,防范风险传染和扩散已成为当务之急。8月22日,《上海证券报》以“继续推进网上贷款行业整改,各方携手安全化解风险”为标题。文章中提到,各方正通力合作,通过协调与合作来化解网上贷款的风险。文章援引上海市金木整治办公室的话说:“在后续整治、监管和风险防控工作中,要加强中央与地方、部门与城市、中介参与和社会监督之间的合作,整合和调动各方资源,共同努力。”
同时,恢复市场信心非常重要。p2p平台备案的延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行业的信心。因此,一方面,我们可以根据《网上贷款合规问题清单》中的108条规定,加快对p2p平台的检查,并允许合规平台进行记录。另一方面,通过行业协会与平台之间建立更加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支持合规管理龙头企业继续发展,在行业板块整合过程中合理整合、重组和淘汰平台。
在外部监管完善的同时,p2p平台本身也应该加强自律和内部监管。雷雨加速了p2p市场的清理过程。预计未来平台数量将进一步减少,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但p2p行业不会消亡。在行业整合的过程中,那些规范运作、主要依靠信息中介的p2p平台将变得坚实、强大、庞大,有望成为行业的中流砥柱。P2p平台还应借鉴传统金融机构的经验,在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和金融手段的同时,增强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确保充足的资本,实施有效的风险补偿措施。
总之,我们不应片面、完整地排斥p2p产业,而应充分发挥其信息中介功能的比较优势,处理好风险防范与小微企业融资支持的关系,处理好传统金融与新兴业务形式的关系,使p2p与传统金融相辅相成,继续发挥p2p在构建我国多元化金融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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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盛松成:P2P不会消亡 监管并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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