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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身份已经确定,但小额信贷公司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将逐一列出:

1.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法律案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金融中介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服务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被最高法院列为金融机构后,相关法律案件是否不再适用该条例?

是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该何去何从?

2.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仍然是24%吗?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司法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界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自2013年7月20日起,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没有上限和下限,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独立确定贷款利率水平,那么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是否不受24%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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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额贷款公司收取的逾期利率能超过24%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逾期利息表述为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逾期利率的,按照约定执行,但年利率不得超过24%。第三十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已就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达成一致。贷款人可选择索赔逾期利息、违约赔偿金或其他费用,或两者兼而有之。但是,人民法院将不支持超过年利率24%的金额。也就是说,根据以前的规定,逾期利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过24%,但从司法角度来看,《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4条第4款表明,如果借款合同明确规定金融机构有权对逾期利息收取复利,那么计算复利后相应的年利率超过24%只是时间问题。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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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额贷款公司是以银行间贷款还是非银行间贷款的形式向银行借款?

根据中央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同业拆借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同业拆借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资金拆借和支取。小额信贷公司目前是最高法院认可的金融机构,而不是商业银行。因此,小额信贷公司从银行获得的贷款肯定是非银行贷款。

是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该何去何从?

5.小额贷款公司将来能像其他金融公司一样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吗?

目前,小额信贷公司无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股东支付的资本、捐赠的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家银行金融机构的整合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整合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股东投入的自有资本进行贷款,资金来源和数量的限制极大地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拓展和发展。下一步是否会将小额信贷公司纳入金融机构的范围,比如允许小额信贷公司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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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会降低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上市融资的条件吗?

通过风数据库搜索“小额贷款”,发现有324只股票(包括美股、港股、新三板上市股票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上市股票),其中美股1只、港股3只、新三板上市股票20只,其余均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截至2018年6月底,中国共有8394家小额信贷公司,在美国、香港和中国新三板上市的小额信贷公司比例为3。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上市比例(21.56%)相比(银行业金融机构有4026家,其中868家已经上市,数据来源于证监会和wind数据库),相差甚远。原因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是一个重要因素,证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上市有更高的要求。最高法院是否会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的范围,是否会影响中国证监会今后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上市条件?下表简要列出了在美国、香港和新三板上市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和股票代码。具体信息及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上市股票信息见附件1。

标题:是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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