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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央行在《关于调整外汇风险准备金政策的通知》(YF[2018]190号)中公布了风险准备金收取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上述8月3日发布的通知,收取外汇风险准备金的业务范围包括:(1)代理境内金融机构远期售汇。具体来说,它包括:客户远期外汇销售业务;客户购买或出售期权业务,以及包括多种期权的期权组合业务;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客户不在近端兑换本金,在远端兑换外汇;客户长期购买外汇的其他业务。(二)境外金融机构与境外客户开展上述类似业务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平仓。(3)人民币购销业务中的远期业务。
代客远期销售展期不需要存入外汇风险准备金;代表客户结算远期售汇差额时存入外汇风险准备金,并以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名义本金全额作为计算和存入外汇风险准备金的基准;期权和期权组合根据名义本金的一半计算并存入外汇风险准备金(期权组合采用名义本金最高的单一期权)。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长期出售外汇的情况有两种,暂时不在存款范围内。一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为对冲跨境证券投资外汇风险敞口的长期售汇业务暂不纳入外汇风险准备金存款范围。目前,经批准的跨境证券投资主要包括:沪深港沪港通、债券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3号规定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证券投资等。第二,对海外央行机构的远期售汇暂不计入外汇风险准备金。海外央行包括:海外央行(货币当局和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和主权财富基金。
标题:央行公开外汇风险准备金收取详规:期权和期权组合按名义本金的一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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