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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商务部办公厅下发通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商务部已将制定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业务经营监管规则的职责,下放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601988)(以下简称银监会)。自4月20日起,相关职责将由银监会履行。
苏宁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告诉《商业日报》记者,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业务本质上是相似的,两者可以从事类似的贷款业务,但监管规则不同,容易导致监管套利。特别是在当前监管力度较大的背景下,我行二级分行辖内的贷款许可证在/。商务部监管的这些许可证很容易成为非法机构和商业模式的庇护所,大大削弱了严格监管的有效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统一监管主体是统一类似业务许可证监管规则的前提,可以从根本上缓解甚至消除监管套利。
商务部的这一通知将打破融资租赁行业多头管理的格局。在此之前,我国对融资租赁采取的是制度监管模式,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和三种制度。一是银监会批准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类是商务部批准和监管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批准和监管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公司。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在回答金融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区别问题时,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是除资本外的银行贷款,其与商业银行的关系是一般企业与商业银行的关系。除了资本,金融租赁公司还可以吸收股东存款、银行间借贷、银行间借贷、发行金融债券等。,具有较低的融资成本和较强的资金吸收能力,这属于与商业银行的金融同业关系。
有分析师认为,将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职责交给银监会后,监管部门对金融租赁业务实施统一监管将是有益的。一位金融租赁业人士告诉《国家商报》,这一转变符合国家金融监管从行为监管向机构监管和职能监管转变的精神。从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这是一个很好的机会。一方面是统一的顶层设计,有利于行业的规范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行业内企业优胜劣汰,促进企业自我完善和创新,保持企业活力和健康发展。
据上述业内人士介绍,融资租赁企业近年来发展很快,目前已有数千家,但实际上真正具有活力和竞争力的企业并不多。统一监管可以有效规避空白区监管,提高整个行业的抗风险能力和发展质量。对企业而言,业务发展范围、业务发展模式等方面将与融资租赁统一,政策和指标将统一,风险控制和资金方面将更加细致和严格,这将有助于行业保持活力和长期健康发展。
零一租赁智库主任刁慧丽认为,这是金融体系改革的一部分。从监管角度看,统一监管对于加强行业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基于监管套利的创新将无处可藏。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大量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基本上都是凭借金融租赁和保理许可证推出的。例如,在现金贷款监管文件发布近半年后,一些平台试图以各种方式绕过监管,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回租模式。以手机为例,借款人向平台申请贷款后,平台会根据手机的估价进行贷款,并让用户签署所有权协议,将手机的所有权转移给平台,然后用户将手机租回来偿还贷款。用户的实际还款远远高于贷款金额,年化利率非常高。然而,回租产品的从业者认为他们从事的是租赁业务,不受现金贷款政策的管制。
刁慧丽在接受《国家商报》采访时表示,共同黄金平台上的这种业务只是资金来源的一种创新。业务模式与传统融资租赁业务基本相同,面临的风险与传统融资租赁业务相似。以回租的名义,个人互助黄金平台从事现金贷款业务,这在本质上不是一种创新,而是一个发挥监管政策的机会。
薛洪言认为,在售后租回业务中,融资租赁更像是一种融资业务,而租赁公司的职能更像是一个贷款机构。在实践中,无论哪种融资租赁公司,销售和回租业务已经开始占据主导地位,融资租赁机构也变成了变相的贷款人。如果不能纳入统一监管体系,很容易导致贷款资格的监管套利,而且这类业务本身也容易在贷款资格、资金来源、贷款投资、杠杆率、利率和收款等方面产生各种潜在风险。统一监管主体后,首要任务是消除不同许可证之间的套利。那些基于监管套利的创新业务将没有藏身之处。
刁慧丽表示,无论哪种创新,都必须合法合规,并能控制业务风险。统一监管不会对合法正常经营的企业产生负面影响,但企业走运只是时间问题。
标题: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监管职责划归银保监会 专家:从根本上缓解甚至消除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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