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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了《互联网金融逾期催收自律公约(试行)》(以下简称《催收公约》),对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行为做出了规范约定。《征集公约》共5章31条,主要适用于规范网络金融逾期债务的征集行为,确立了遵纪守法、规范审慎、保护隐私和严格自律的基本原则。从失信惩戒、业务管理、人事管理、信息管理、外包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追债行为的正反清单,建立了执行和惩戒机制,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关联方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托收协议列出了十四项贷后托收的“行为准则”。

中国互金协会发布贷后催收自律公约,列明十四条行为规范

中国互助黄金协会会长李东荣介绍说,托收惯例吸收了国际托收的相关政策,同时结合新兴的债务托收方式,“以网上托收为主,网下手工托收为辅”、“主要利用大数据获取信息,信息安全意识不强”、“多托收外包,缺乏流程管理”等特点,形成了本土化和落地的方法和措施;同时,催收惯例主要是针对当前催收中最突出的问题,如催收不当、信息保护和外包管理等问题设定底线;此外,考虑到互联网金融业的生态,托收惯例注重平衡债务人保护和债权人保护的关系,不仅限制了托收行为,规范了托收管理,而且强调了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披露和对不可信赖的债务人的联合处罚制度,这对债务人也有一定的约束作用。

中国互金协会发布贷后催收自律公约,列明十四条行为规范

征费公约第14条“行为准则”限制:不得骚扰无关人员,不得恐吓或威胁胁迫当事人,不得频繁骚扰当事人,不得非法收取额外费用等。,严格控制共同基金平台和外包集合团队的行为,避免对其他无关人员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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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催收惯例要求员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全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交逾期债务、违约和催收信息,以防止长期借款和过度借款。从业人员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信息披露和对不可信赖的债务人进行联合处罚的制度,使不可信赖的人在一个地方失去信任,处处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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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集公约的要求,违反本公约要求的机构应在本公约颁布后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附上

网络金融逾期催收自律公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金融逾期债务的收取,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关联方和网络金融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促进网络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网络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对等贷款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和整顿现金贷款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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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网络金融中的逾期债务催收是指通过网络借贷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务逾期或违约时,为引导债务人履行清偿债务义务而提供的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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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网络金融逾期讨债的基本原则是遵守法律法规、审慎从事、保护隐私和严格自律。员工在开展讨债业务时应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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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因收债不当侵犯债务人及关联方合法权益的,用工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网络金融逾期债务的催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利息、违约金和各种费用形式向债务人收取的综合资本成本超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得收取超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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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逾期债务、违约债务和催收等相关信息报送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止长期借款和过度借款。从业人员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信息披露和对不可信赖的债务人进行联合处罚的制度,使不可信赖的人在一个地方失去信任,处处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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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内部控制管理

第七条用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讨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管理、人事管理、信息管理、外包管理和投诉处理制度等。

第八条机构应当建立催收业务制度,有效支持对债务催收过程和债务催收行为的管理。机构开展的采集活动应记录在系统中,相关数据应保存5年以上。

第九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讨债工作,并成立专业讨债团队。从业人员应加强收债队伍管理,定期开展收债业务知识和合规操作培训,对违规者进行处罚,并做好违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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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就业机构应当有效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的隐私,不得非法披露个人信息,不得使用非法手段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用工机构在实施收债外包时,应建立健全外包管理制度,审慎选择外包机构,明确经济和法律责任分工,持续关注收债外包机构的财务状况、业务流程、人事管理和投诉情况,确保外包机构符合本公约的要求。因外包管理不善导致债权人、债务人及关联方合法权益受损的,用工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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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用工机构应提前告知债务人可能的收债方式和投诉渠道,在官网上披露收债方式,建立有效的收债投诉处理机制,认真记录和处理客户投诉,结合投诉优化收债流程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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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为准则

第十三条讨债对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不得骚扰无关人员。

第十四条就业机构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时,只能与债务人事先约定的联系人取得联系,以恢复与债务人的联系。

第十五条催收人员在进行催收时,应在第一时间注明所代表的机构名称,并在现场催收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和贷款信息。

第十六条催收人员与债务人及关联人沟通时,应当使用礼貌用语,不得使用威胁、威胁、侮辱或者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语言或者行为恐吓债务人及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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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催收人员应当适时开展催收活动,不得频繁打电话骚扰债务人和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催收人员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披露债务人的债务、逾期、违约等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指定收款渠道,收款人员不得利用其他渠道或方式向债务人及关联方收取还款,也不得以收款为名非法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现场采集人员应当穿着文明、得体,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风俗习惯,不得穿引人误解的服装。

第二十一条现场采集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现场收款人员应主动将记录或录像告知债务人及相关方。

第二十二条现场采集人员不得殴打、伤害债务人及其他人员,不得非法限制债务人及其他人员的人身自由,不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得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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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现场收款人员不得抢劫或者毁坏债务人及其他人员和财产。

第二十四条现场催收人员在与债务人及关联方发生冲突时,应主动报警。

第二十五条催收人员不得诱导或强迫债务人通过新贷款或非法手段筹集资金偿还逾期债务。

第二十六条征收人员不得以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和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的名义进行征收。

第四章公约的履行和违约处理

第二十七条员工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行为,可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设立的中国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https://jubao.nifa)及相关监管机构的投诉电话或邮件系统进行举报。根据情节轻重,协会将把违法线索移交司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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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公约,经调查属实的,协会将责令其整改,并采取警告面谈、发出警告信、公开通报批评、强制培训教育、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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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因收债不当侵犯债务人或者关联方合法权益的,受害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发现就业机构的征集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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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违反本公约要求的,应在本公约颁布后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标题:中国互金协会发布贷后催收自律公约,列明十四条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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