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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行长知道他收到的询证函中有虚假内容,但为了帮助上市公司应对审计和增加存款,分行行长封存并发布了虚假询证函。商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祺银行)支行行长寇某因上述行为,犯有违规发行金融票证罪,现已被判刑。
日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在网上公布,中文判决文件披露了此案的部分细节。
根据判决,2015年1月,被告人寇某在担任商祺银行桓台支行行长期间,违反有关规定,指使时任商祺银行桓台支行办公室主任的程某向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银行询证函,涉案金额总计8.6亿元。
该事件发生于2015年1月,当时东岳集团结算中心主任李斌因东岳集团财务问题无法通过年终审计,安排下属等填写了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岳高分子)和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岳化工)的银行确认函,其中商祺银行的三笔委托贷款为虚假确认函。
银行询证函确认,该会计师事务所向商祺银行桓台支行查询了与东岳化工、东岳聚合物相关的资金,内容为东岳化工委托贷款本金为4.18亿元,资金使用人为商祺银行;在东岳聚合物的委托贷款下,商业银行使用了三笔资金,本金总额为4.42亿元。商祺银行桓台支行在两封确认函上盖章。
事实上,被告口某发现,银行询证函询问了东岳化工和东岳高分子在商祺银行的存款和委托理财资金,两者均属虚假。然而,经过四五天的意识形态斗争,终于安排在询问信上盖章,然后邮寄给寄件人。出具两份虚假询证函的目的仅是应李某某的要求,为东岳集团李斌应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提供帮助。通过帮助东岳集团,也可以要求对方在商祺银行多存款,以完成其业绩。
最终,这件事被揭露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寇某、程某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不符合客观事实的金融票证,涉案金额8.6亿元。情节严重,构成违规发行金融票证罪。被告人邹、程是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邹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程是次要角色,是从犯,依法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寇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邹因违反规定发行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被告人程被免除刑事处罚。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官方网站的数据,商祺银行,前身为淄博商业银行,是中国第四批由城市信用社组建的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成立于1997年8月,总部位于山东省淄博市。2009年2月,批准更名为商祺银行,隶属于淄博支行,下设Xi安、滨州、东营、潍坊、济宁、威海、济南、临沂等8个支行。控股发起成立了一家村镇银行。根据《新报》的数据,商祺银行的注册资本为38.88亿元。
根据2019年度报告,截至报告期末,商祺银行集团总资产为1318.51亿元,比2018年末增长18.31%;集团贷款813.88亿元,同比增长28.75%。
盈利方面,2019年,商祺银行集团实现税前利润7.88亿元,同比增长14.05%;集团实现归属于母亲的净利润5.94亿元,同比增长11.80%。
商祺银行2019年经营状况。图片来源:商祺银行2019年年报摘要截图
封面图片来源:照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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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为多拉存款 齐商银行一支行原行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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