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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判决文件网公布的一项判决显示,吉林信托的两位信托管理人未认真履行审查义务,对莱芜南山石灰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公司)提供的贷款材料未进行实质性调查,即出具了同意发放贷款的尽职调查报告。公司合规部提出审查意见后,仍未履行审查义务,向南山公司发放融资资金1.5亿元,伪造贷款材料。最后,他们分别被判处两年和一年监禁。
如果现场的情况与简介不一致,你还是在最好的调整报告上签字。对被告人安、王进行加刑的方案来源于熟人介绍,但结果也可能是熟人坑。2011年6月,杨告知被告安山东有一个好的矿山项目,并立即将公司简介、贷款申请及财务报表发送给了安。安某看到后,认为企业规模大,项目可行。在试用期内与王商量后,他们到企业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考察。
根据王的供词,在矿区有三四台生产设备、两辆或三辆卡车和十多名工人。当时,他们觉得生产经营情况不是很好,因为没有汽车运输。然而,南山公司表示,这是因为白天产量低,晚上运输量大。不过,王并没有去现场查看晚上的情况。我写了尽职调查报告,但没有核实南山公司的石灰石产量、销售量和利润。安还表示,他在现场看到的与公司简介不符,但他仍在王的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字。
事实是,在后续行动中仍有恢复的可能性。王表示,后续的吉林信托风险控制领导小组给出了评估意见,要求调查南山公司的矿产品抵押转让是否存在障碍,并认真分析产品销售是否顺畅,扩产后资金能否正常回笼。但两被告仍未履行审查义务,既未调查采矿权评估价值,也未跟踪贷款使用情况。
王事后表示,作为南山项目经理,他只对南山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明细、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公司概况、融资申请等进行了书面审查,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也没有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因此向南山公司发放了1.5亿元融资款。
2011年11月27日,吉林信托与南山公司签署了《南山建材项目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该合同规定吉林信托将设立信托计划,以1.5亿元的转让价格和18个月的转让期转让与南山公司目标项目相对应的收益权。2011年12月20日,吉林信托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市支行将融资金额1.5亿元人民币(60万)划入南山公司账户,南山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用该笔贷款支付了高额利息并偿还了巨额欠款。
但是不久,它就被揭露了。2012年初,王申请南山公司采矿许可证抵押时,发现南山公司采矿许可证被法院扣押,并及时向吉林信托报告了情况。吉林信托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戴涉嫌贷款诈骗。
伪造矿业权市场价值高达6.372亿元的评估报告,在戴以南山公司名义向吉林信托提供的加盖山东红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印章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认定南山公司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的矿业权市场价值高达6.372亿元。事实证明,上述评估报告、新建项目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及应收账款明细均为虚假的融资材料。
事件发生后,以2011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南山公司抵押采矿权静态净现金流量评估值为5306.19万元,动态净现金流量为2810.48万元。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共追回赃款3648万元,截至2014年2月28日,共查获或扣押赃物约11495万元。
经法院查明,2011年6月,戴(因贷款诈骗被判刑)明知自己和法定代表人南山公司资不抵债,不符合贷款条件,伪造南山公司矿业权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新项目审计报告等虚假贷款材料,向吉林信托申请贷款1.5亿元。
当时,吉林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信托一部经理安某、业务员王某未按国家规定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出具了同意贷款的尽职调查报告。公司合规部提出审查意见后,仍未履行审查义务,向南山公司发放了1.5亿元融资款。
最后,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王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按照国家规定严格履行审查贷款业务的职责,未对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非法贷款数额巨大,构成非法贷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安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王到庭后,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审查不严,构成自白,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安某和王某的及时举报,他们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经济损失,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安因非法发放贷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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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信托经理调查报告不尽职后果有多严重:公司被骗贷1.5亿,个人获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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