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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国家商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中国保监会近日向各银监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集合资金信托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中国保监会表示,此举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有效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需要满足两个主要要求。通知表明,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根据监管要求和内部控制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和审批权限。每笔投资应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逐项决定,并形成书面决议。
同时,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负责人,完善可追溯问责机制,并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601988)报告。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应当与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专业责任人相比较,纳入风险责任人监管体系,并遵守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资格、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的相关规定。
被保险机构选定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还应满足两大要求: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声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到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作为托管机构,保险机构应明确信托公司的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估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部控制审计。
禁止保险基金利用基金信托作为渠道。《通知》规定,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责任和义务,禁止以基金信托为渠道。基金信托由受托人独立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实施和后续管理等主动管理职责。
信托公司管理基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应当遵守银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转移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渠道服务。此外,保险基金不得投资单一基金信托,也不得投资结构性集合基金信托的次级受益权。
除aaa级集合基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在同一集合基金信托中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在同一集合基金信托中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通知要求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务资产、非上市股权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和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行业的基金信托,融资主体应当承诺资金不会用于国家和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行业。
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基金信托,应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不得低于国内合格信用评级机构的aa级或相当于aa级。
投资集合基金信托,必须加强法律风险管理。保险资金应投资于集合基金信托,不得发生涉及利益转移和利益转移的不当交易,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侵犯公司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交易条件。建立和完善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价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加强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律师应就投资行为、信托目的的法律合规性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出具相关意见。保险机构应加强投资后管理,制定后续管理制度和风险处理计划;定期监控融资主体和项目运作情况;进行定期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建立内部定期报告机制,全程跟踪信托投资风险。
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维护保险资金安全,查明风险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并按规定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对于不履行职责、违反银监会相关规定的保险机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银监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表示,为了保持市场稳定,保险机构投资于集体基金信托,以实现新旧分割,确保平稳过渡。保险机构投资分期发行的产品,可以继续投资,但新增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按本通知执行。
标题:银保监会:禁止保险资金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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