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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包括陕西省乡镇干部在内的6名男性性侵犯1名12岁女童的事件被宣告为妓院的幼女罪,刑期均在5~7年之间。 5月末,网络还揭露了河南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通奸未成年少女数十人、浙江永康许多人民代表和公司卖淫学生处女。 这一连串的事情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妓院幼女罪”的存废问题再次引起了争议。
晨报记者李云芳
“妓院幼女罪”有废弃争论已经一年了,依然没有结果。
有消息说幼女遭到性侵犯,人们就说“妓院幼女罪”被人“敲了”。 今年也明确了很多妓女和妓女的嫌疑,因此这个罪恶的储存问题再次引起了争论。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召集了专家,召开了“妓院幼女罪”研讨会。 支持废除的人都有反对的人。
讨论比往年深入,除了继续讨论这个罪的是非之外,媒体还追溯了这个罪的初衷,多年的实践效果。 法学专家们还做出了改编的路径选择。
要求废除这个罪名的实际行动也在继续。 在今年的两会上,代表和委员们再次提议废除“妓院幼女罪”。 3g门户网站张东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送了公民建议书,呼吁“取消妓院的幼女罪,严厉惩罚对幼女的性侵犯”。
12月17日,张东告诉早报记者,没有收到反馈。 “程序上也不需要反馈,毕竟只是市民的建议书。 ”。 他表示理解,但有些无奈。
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工委员会已经进行了“妓院幼女罪”的立案调查,法工委员会办公室的负责人17日对早报记者说,没有立案调查,“我们现在没有开始修改刑法的程序。 怎么可能呢”。
北京众泽女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郭建梅对早报记者说,迄今为止已与法工委刑法室联系,对方正在进行关注和调查,但没有谈立项。
但在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工委员会答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研究论证,在刑法编纂完全的工作中认真考虑。
" 98.5%的人支持废除. "
今年3月,包括陕西省乡镇干部在内的6名男性性侵犯1名12岁女童的事件被宣告为妓院的幼女罪,刑期均在5~7年之间。
5月末,网络还揭露了河南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通奸未成年少女数十人、浙江永康许多人民代表和公司卖淫学生处女。
这一系列事情再次将“妓院幼女罪”拉回人们关注的视野,3g门户总裁张东也加入了讨论小组,成为了最积极的事情。
6月6日,张东在微博上以“妓院幼女罪”还是以“强奸罪”为题? 》的网络投票。 仅7天内投票人数就超过了12万人,其中98.5%支持“立即废除妓女罪,保护未成年人惩罚犯罪者”,只有1.5%支持“有存在根据,继续保存”。 一些转播支持者拥有超过一百万粉丝的著名“大v”。 比如黄健翔,李开复等。
7月11日,张东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工委员会发送了《取消妓院幼女罪,严厉惩治对幼女的性侵犯》的公民建议书。
他向立法机关编纂相关条文,废除“妓院幼女罪”,将其纳入强奸罪,按照强奸幼女的规定重罚,即如果与未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该幼女是否自愿,金钱物质交易的有无都要以强奸罪处罚 关于有偿还是强制,张东认为是强奸罪中重新讨论的情节的重要问题。
他提出的另一个方法是在刑法中单独设立比较儿童(不仅包括幼女,也包括幼男)的性侵犯犯罪条款。
强奸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在民众口水战中,多家媒体追溯了“妓院幼女罪”的设立经过,据说提起该罪的出发点带有严惩罪的要素。
1997年《刑法》修订,将“妓院幼女”从强奸罪中剥离出来,作为独立的罪名,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转移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工委员会在回答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说明了当初的立法意图:一、单设罪名在法律上确定妓院幼女的刑事责任,以严格追究的二五年有期徒刑为起刑点,在刑法分则的各罪中是高的,刑法对这种行为严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为“妓院幼女罪”起刑点5年,到刑法中罕见——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起刑点3年。
许多权威法学家认为,只要设置这个罪名,就有“幼女早熟,妓女不知道”的性交易现象,“因为卖淫毕竟和强奸不同”。 设置该罪不是应对强奸罪,而是应对“不认为是犯罪”的卖淫行为。
但是,公众争论的焦点是集中在妓院幼女罪的顶级刑罚与强奸罪相比太低了。
根据《刑法》,妓院幼女罪的罚则是5-15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奸罪的基本刑是3-10年有期徒刑,重刑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比较妓女罪的顶级格刑不够充分的疑问,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对媒体说,有的罪“性质不严”,第一看起步刑。 顶级格刑越来越多的人考虑“是否采用暴力”。 考虑到妓女的罪行通常是非暴力犯罪,“道德因素在量刑中已经表现得很重。 ”。 强奸罪的“顶格刑”是死刑,但通常只适用于3次以上伴随暴力的最坏的情况。
阮齐林援引司法实践证实了自己的观点。 强奸是一次只涉及一个幼女的普通强奸,许多刑期只有3-5年的妓女罪起始刑是5年,许多刑期在5~7年之间,“在司法实践中,99%的妓女罪比强奸罪重”。
年10月开始试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奸淫幼女一人,量刑的起点在3~5年的范围内。
张东,北京众泽女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吕孝权律师不同意阮琦林的说法。 他们认为启动刑高不能证明保护力大,必须看顶级格刑。 像妓女这样的很多人和多次妓女这样的非常恶劣的行为,最多可以判处15年徒刑,但强奸罪可以达到无期或死刑。 惩罚的力量并不是对强奸罪很大。
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对通奸幼女规定的量刑幅度,吕孝权批评量刑过低,不符合实际需要和公众的期待,说“不知道谁会头脑发热”。
对幼女造成二次伤害
除了争论妓院幼女罪量刑轻重的问题外,人们还担心这个罪名带来的负面价值效应。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屈学武研究员说,妓院幼女罪是恶法,不仅不公正,而且其负面价值效果很大。
他说的负面价值首先是给受害者的幼女加上“妓女”的污名,给受害者的幼女带来二次伤害,这比“妓女”给她们身心带来的伤害更大。
在很多人看来,这个罪名的另一个负面价值是没有发挥本来的威慑力,反而成了很多有钱人可以利用的漏洞。 也就是说韩寒的所谓这个罪是“经常用来为别人脱罪”。
中国政法大学的曹义孙教授说,在“妓院幼女罪”的存在下,许多有钱人和有力的特殊群体通奸幼女的事实被查明后,强调给了受害幼女金钱和其他财产,最终将自己的强奸行为转变为妓院行为。
他认为从实践上看,这个罪名的存在实际上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社会后果,有利于一些特殊群体的违法犯罪行为。
北京众泽女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工委员会和最高法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中说,妓院幼女罪减轻了这种行为中实际存在的暴力压力,客观上提供了这种行为者逃避严厉的法律制裁的机会
《法律意见书》还应对了“妓院幼女罪”登场前后的情况:登场前,14岁以下的幼女就像“雷区”。 登场后,卖淫集团中经常出现幼女的身影,幼女成为谋求利益的重要工具。 因此,“妓院幼女罪”的颁布客观上助长了卖淫集团的诱导和未成年少女卖淫的强制,更多的不法分子向未成年少女伸出了罪恶之手。
数据似乎也印证了这一说法。 根据全国妇女联盟来信访问的数据,全国各地呼吁“儿童性暴力”的案例在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1998年为2948件,1999年为3619件,2000年为3081件,3年间激增了20倍以上。 其中,从1997年到1998年的投诉数量激增极其异常。
刑律师张培鸿发表了这一罪名是行为人容易逃避处罚的说法,是对执法的误解,是法律是否被认真对待的话题。
他认为“妓院幼女罪”的名称虽然不雅,但仍有必要存在,其犯罪结构基本合理。 因此,在下次修法时,可以把妓院的幼女的罪名变成“容易和幼女做爱”的罪名,对很多人多次造成及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适当加重处罚。
"不应该以强奸罪处罚. "
关于如何解决现在备受争议的“妓院幼女罪”,学者们提出了各种意见。 总结了多位法学专家提出的《法律意见书》,总结了三条编辑路径。
保存“妓院幼女罪”,但改变了“妓院”一词。 这个罪名决定只适用于哪个幼女完全自愿或自愿提供性服务以获得报酬的情况。 妓女买了多人或多次妓女的,以强奸罪加重情节处罚。
根据二撰改刑法,将“妓院幼女罪”纳入“强奸罪”。 通奸幼女者,是强奸论,从重处罚。
三是修改刑法,“对比侵害儿童性罪”。 这样的涵盖面很广,包括幼男和其他猥亵行为,关于是伴随暴力还是有偿,根据场合不同,只要设置不同的刑期即可。
实际上,近年来,每次两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政协委员都提议或建议废除“妓院幼女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孙晓梅教授于年提出了“修改刑法,将“妓院幼女罪”纳入“强奸罪”的提案”,得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答复。
关于取消妓院幼女罪的有关方面还有不同的意见,回答说卖淫幼女和通奸幼女两种犯罪在主观故意和行为客观方面明显不同,因此不应该用强奸罪论来处理。 进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研究论证,在刑法编纂的完全业务中认真考虑。
“妓院幼女罪”的负面效应
这一罪名使受害幼女蒙受“妓女”的污名,对受害幼女造成二次伤害,特殊群体在通奸事实被发现后强调给予幼女财产,最终将强奸行为转变为妓院行为。
根据《法律意见书》,“妓院幼女罪”的颁布客观上助长了卖淫集团的诱导和未成年少女卖淫的强制,更多的不法分子向未成年少女伸出了罪手。
妓女罪的惩罚,5-15年有期徒刑,罚款。 强奸罪的基本刑是3-10年有期徒刑,重刑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在今年6月的网络投票中,12万投票者中有98.5%支持“立即废除妓院的幼女罪,保护未成年人惩罚犯罪者”。
(原标题:“妓院幼女罪”的存废没有再次引用争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工委员会的立项调查)
标题:【要闻】嫖宿幼女罪存废再引争议 法工委否认已立项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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