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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福州1月3日专电(记者孟昭丽,董建国)最近在网上展开了“厦门城管扩张权可以断水停电”的消息,引起了读者的热烈讨论。 《行政强制法》确定不得强制居民生活实行“断水停电”,厦门地方立法允许城市管解体时向供水供电部门通知断水停电。 这是合法的吗? 城管扩权后滥用职权? ……记者对网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验证。
厦门城管断水停电受到质疑:违反上位法吗?
根据网络的这个消息,“从明年开始,厦门城管的职权范围将扩大,从城市计划行政处罚权调整为城乡计划行政处罚权。 根据新规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关闭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提供施工用水、电力。 ”。
一位网民质疑厦门的规定违反上位法:“行政强制法”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煤气供应等方法,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另一位网民提出疑问:“进行司法手续向法院申请禁止,行政机关自己酌量的是哪里?” 另一位网民表示担心:“事物具有两面性,如果权力变大,矛盾有可能进一步激化。”
网上传的是真的吗? 记者看到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和厦门市法制局共同印发的《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建设中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关闭现场,没收施工工具,强制拆除,也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机关不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该法规于年8月30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城管应答:停水停电不比较居民生活和国家法律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有关人士表示,厦门市“断水停电”的规定对比了违法建设等行为,这种行为与《行政强制法》提到的“居民生活”不同概念,与国家法律不冲突,读者误读厦门市颁布的规定,
执法局副局长王军荣首先说,执法对象是“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物”,不是征地拆迁的房屋。 “违法建设占有公共资源,必须坚决打击。 ”王军荣在调查违法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堵塞结合,一点点居住困难的房子征求政府的批准,但为了个人目的侵占公共资源的违法建设必须加大打击力度,采取断水停电等一点综合措施
王军荣还强调,执法的前提是“不能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他说,在断水停电之前,城管部门将通知在该期限内进行整改,超过期限后将通知供水供电部门采取断水停电等措施。 但是前提是不要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例如,有多套住户,其中如果有居民,就不能采取断水停电。 ”。 王军荣说。
采访中的王军荣还面临着各地违法建设调查的困难,现在可以建立巡逻机制,实现早期发现、早期调查、早期制止,发现晚了当事人损失大,行政执法价格也高,社会矛盾 针对非法建设的调查,采取断水停电这一微小的辅助措施,是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法律专家的意见不需要警惕滥用职权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和公共事务学院教授李瑞昌认为厦门市的规定违反了《行政强制法》。 相比之下,即使违反建设,违反建设的也是业主、城郊接合部的农民,本身不是公司的行为。 城管为了阻止非法建设必须切断水和电,影响他们的日常生活。 这样,《行政强制法》对居民的生活没有不合理的影响,与公权“不会反应过度”的本意有一定的冲突,容易诱发社会矛盾。
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光华认为厦门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没有冲突,与违法建筑对比的部分是法律上的灰色地区。 “这样的措施很容易与至今为止的强制拆迁措施联系起来,有可能在感情上被拒绝。 ”。 刘光华说,但从城市管理立场和管理违章建筑的角度来看,该规定对比了违法建筑,最终目标也不是城市管理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拆除,而是辅助措施。
网民认为城管扩权会有滥用职权的风险,会助长“城管暴力”吗? 如果监督监督管理不严格,有“水电停止”的“合法报复”吗?
刘光华说,这需要加强对城管的监督,有两种方法。 一个是城管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所有人,可以对城管的这些决定或措施提出疑问和法律救济。 一是行政相对人提出检举,或在内部职工检查中发现城管团队违规,就能在内部追究责任的方法监督他们的行为,内外双重监督对制度创新很重要。
(原标题:厦门城管扩张权可以质疑停水停电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吗? )
标题:【要闻】厦门城管扩权可停水停电被指与国家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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