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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长春6月3日自媒体特电(记者周立权) 6月3日透露,在吉林省长春“偷车杀婴儿”事件中被判处一审死刑的周喜军被告正式向法院提交了诉状,明确了该事件的许多不为人知的细节。 据记者采访,被告人周喜军因猥亵女性被拘留过,这次涉及重罪。
根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被告人周喜军于1964年2月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现在住在长春市,是退役军人,现在没有职业。 年2月25日被行政拘留的10日,原因是猥亵的女性。
据记者介绍,犯人周喜军系在妻子和妹妹的劝说下自首,虽然自首的情节成立,但其犯罪手段残忍,不足以从轻处罚。
周喜军的妻子白某在3月4日近6点证实周喜军离家出走了。 11点左右,周喜军用侄子的手机给白某打电话,说她在公主岭市怀德镇姐姐家。
那天晚上周喜军回到妻子身边,他侄子长春来买药,他说要一起去,有人算监狱灾难,找个地方躲起来。 第二天,周喜军入住酒店。
白某马上和周喜军的妹妹取得联系,知道他侄子没来长春,知道周喜军在撒谎,然后在他姐姐家说自己有车想保存,觉得可疑。 于是打电话让周喜军离开酒店,再三询问是否和丢了长春的车有关,周喜军默许了。
月5日16点左右,周喜军和白某回家,在白某及其妹妹的劝说下,周喜军打电话给110投票。
周喜军的妹妹,3月5日白某给她打电话,周喜军说自己有监狱灾害,一个人在外面租房子,她怀疑长春发生的车和孩子丢了就是那种行为,确认是周喜军的犯罪,给他
周喜军辩护人认为周喜军偷车后暂时杀了徐皓博,具有偶然性。 周喜军自愿投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情节值得考虑。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得知被告人周喜军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结果极其严重,无处可逃后投票,虽然有自首的情节,但不足轻罚,故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自首者可以轻或轻处罚。 专家说,故意杀人罪的判决因情况而异,周喜军有自首情节,但行为不好,结果严重,自首也不能成为减轻处罚的理由。
(原标题:长春盗车杀人案被告正式上诉要求轻罚)。
标题:【要闻】长春盗车杀婴案凶犯正式提出上诉 请求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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