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223字,读完约6分钟

李某事件又发生了新的事故,对比李某家族怀疑受害者是酒吧的陪酒女的说法,受害者杨先生向律师发表了声明,杨先生要求不要接受对自己是“陪酒女”的疑问,而且昨天上午

【要闻】清华教授评李天一案:强奸陪酒女比良家女危害小

对此,7月16日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法中心主任易延友通过微博为李某案件的律师辩护,其中的“强奸女招待危害小”引起话题,微博表示“即使强奸,强奸女招待的危害性也比强奸良家的女性小”。

【要闻】清华教授评李天一案:强奸陪酒女比良家女危害小

言论一出来,就引起了数万网民的争论。 网民评论说“不能把人分成三六九等”。 法律工作者解体,不能用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轻易设定女性的性权利。 有些专家认为强调受害者的职业而不是犯罪是不妥当的,但舆论对易延友的观点也有误读和夸张。

【要闻】清华教授评李天一案:强奸陪酒女比良家女危害小

对于网民的疑问,易延友随后修改了言论的最后一句:强奸良家妇女比女招待、女招待、三女招待、妓女危害性大。 网民回答说:“顺着无知的大众说话比说真理容易得多。” 17日下午7点,本报记者联系了易延友。 电话里他的声音很低,“我还没有回应吧。 因为有可能引起误解,所以响应越差。 关于这件事写一篇很长的微博。 ”。

【要闻】清华教授评李天一案:强奸陪酒女比良家女危害小

[专家分析]

强奸良家妇女和强奸“小姐”是一样的性质

刑事辩护律师张培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强奸女招待的危害很小”的表现是错误的,违反了所有人平等的最基本法律。 在强奸事件中,施暴者和受害者,这是同一范畴的关系,不能加上其他因素。 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目前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的一些问题的答案》明确规定,在认定是否违背女性意愿时,不能按受害者女性作风的好坏进行区分。

【要闻】清华教授评李天一案:强奸陪酒女比良家女危害小

关于强奸的“女招待”和良家女性的量刑区分,不是因为两者的身份不同,而是需要考虑具体的犯罪场景。 张培鸿举例说,如果女招待为了得到加薪而拼命喝酒,饮酒者就会误以为女招待有性交易的意向,但实际上女招待没有这个意向,如果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可能会影响量刑,但易延

【要闻】清华教授评李天一案:强奸陪酒女比良家女危害小

伤害的大小很难根据职业区分

“强奸女招待危害性比强奸良家的女性小”的发言基于中国以前传达给刑法学的社会危害性理论,但社会危害性本身模糊,有不明确性,几乎与《罪刑法定》的法律冲突。 有名律师袁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强奸的危害性应该根据案例中个人情况进行分析。 例如,对作为行为过程的具体人的危害大还是小,不能一概而论对良家女性这个群体来说,危害比陪同人这个群体大。 这种说法也是对陪伴者缺乏职业歧视和尊敬。

【要闻】清华教授评李天一案:强奸陪酒女比良家女危害小

如果能细分“危害性”的大小,逻辑上能进一步细分受害者吗? 张培鸿律师说,法律区分成人或不年,不区分已婚未婚、处女非处女。 一个女性只有“小姐”和良家妇女,不能评价她实质上被强奸后受到的伤害程度。

【要闻】清华教授评李天一案:强奸陪酒女比良家女危害小

现在,也有看法认为网络批评有一定的误读,媒体相关人员刘远举认为受害者的过失与结果的责任分担有关,也影响了量刑,所以从某种角度来看,教授容易提到职业的是,在特定的职业场景中, 这构成了事件的具体情节——本教授为本剧本

【要闻】清华教授评李天一案:强奸陪酒女比良家女危害小

“女招待”一词可能对李某有利

微博被认证为律师,著名评论家沈彬说“陪酒女”后,李某的辩护人可以要求李某及其伙伴“陪酒女”不是轮奸,而是妓女,这增加了检方举证的难度。 为了说明强奸,发生了性关系,女方不同意。 用卖淫答辩必须排除越来越多的可能性。

【要闻】清华教授评李天一案:强奸陪酒女比良家女危害小

确实也有类似的例子。 据报道,去年9月,南通某会所的商人张某和朋友分别让一位女性喝酒。 其间,受害者自己拥抱,亲吻张某,说喜欢张某。 张先生试图建立性关系但被拒绝了。 第二天早上,张某带受害者去了一家酒店,受害者反抗,张某还是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最终张某获得了三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强奸罪的起刑点为3年,对张某的处决明显较轻,法院有理由认为是考虑到受害者自身的不妥、不检点。

【要闻】清华教授评李天一案:强奸陪酒女比良家女危害小

李某新聘律师都打招呼吗? 假的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日前,李某等5人因涉嫌强奸事件被检察院公诉。 受害者代理律师田参军日前发微博说:“据说李某的两名新律师全部辞职了。 如果是真的,多么遗憾啊! ”。

【要闻】清华教授评李天一案:强奸陪酒女比良家女危害小

据悉,事件一开始,李某的第一代代理律师袁诚惠因“事件多,杂七杂八,无法满足委托人的想法”而辞职。 3月19日,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受鸽子委托,任命该律师事务所的薛振源律师为李某担任强奸罪案件调查阶段的辩护人,双方于5月末解除合同,薛振源正面应对媒体,称“部分原因不便,难以说” 之后,伦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冉和京联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律师陈枢接过棍子。

【要闻】清华教授评李天一案:强奸陪酒女比良家女危害小

7日下午,记者联系了王冉律师。 王律师否认辞职说“是谣言,没那回事”。 王冉氏将继续担任李某的代理律师,关于是否继续无罪辩护,至今仍不方便明确。

【要闻】清华教授评李天一案:强奸陪酒女比良家女危害小

[他山之石]

美国:《强奸盾牌条款》

1978年美国议会通过了所谓的“强奸盾条款”。 联邦证据规则第412条。 根据这项规定,没有采用任何关于受害者过去性行为的名声和评价证据。 不管其他法律如何规定,在有人被指控为强奸或强奸而侵害的刑事案件中,关于受害者过去性行为的证据,尽管不是关于名声和评价的证据,也同样不能使用。

【要闻】清华教授评李天一案:强奸陪酒女比良家女危害小

英国:对性犯罪的指控更容易

英国2003年通过的《刑事司法法》就保护性犯罪受害者规定了更具体的文案,肯定了受害者对性生活史的证据和问题的限制。 这项规定实际上吸收了美国《强奸盾条款》的合理核心,使对性犯罪的指控更加容易。

【要闻】清华教授评李天一案:强奸陪酒女比良家女危害小

澳大利亚:只有直接参与指控才能提问

法律对审问受害者性史有严格的规定,只允许受害者过去的性生活史直接与指控有关,根据特定事件的所有情况采用这种证据是正当的情况下,对受害者过去的性生活史进行提问。 资料来源:潇湘晨报

【要闻】清华教授评李天一案:强奸陪酒女比良家女危害小

标题:【要闻】清华教授评李天一案:强奸陪酒女比良家女危害小

地址:http://www.erdsswj.cn/oedsxw/160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