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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丰慧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于3月1日正式实施,现在《实施细则》征求社会意见。 ( 2月17日中广网)
详细阅读《条例》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最大的亮点是向民间出借合法身份。 我国民间贷款的地位一直不确定,始终处于合法和违法的中间地带。 特别是给予政府监督管理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了。 例如,资金不足,政府对民间贷款闭上眼睛,过度强调民间贷款的补充作用,相反,资金方面变得宽松,政府经常严厉打击民间贷款,盯着违法行为。 地方政府只要高兴就宽容,不喜欢就严厉殴打。 民间贷款就像金融私生子、黑孩子一样,总是不敢露面。
根据温州《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民间贷款: (一)单一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二)借款馀额在千万元以上的(三)向30人以上的特定对象借款的借款人,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复印件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也就是说,只实行一个“申报制”,不满足更高条件的民间贷款甚至不需要“申报”。 这确实如媒体所说,宣布民间贷款的合法性等于将民间贷款作为赎金,给予合法地位。 这个意义非常大,对全国有指导和探索的意义。
关于市场最关心的民间贷款利率问题,《条例》第13条的规定:民间贷款利率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协商明确的国家对利率限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始。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民间贷款利率最高是基准利率的4倍。 例如,如果一年的基准利率是6%,民间贷款的最高利率不能超过24%。
另一个亮点是贯彻“备案制”。 在《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意见征稿中,几乎看不到承认制的字体。 “备案制”可以说是全国第一个地方民间融资法规的大亮点。 实际上,这也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共同方法,一方面有助于激活市场各主体,另一方面牢记市场主体活动的规模和行为,全面把握风险大小,防患于未然。
温州颁布全国第一部地方民间融资法规,不仅可以使温州民间融资合法化、阳光化,同时对全国有示范意义,使民间贷款真正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促进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处理。
但是,对其中可能发生的一点问题也要充分重视。 例如,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出借人必须以自己的资金借贷,金融机构的信用资金不得非法收取以借贷非法收入。 这个规定非常难定义和监督管理。 更令人担心的是,由于民间贷款利率远远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限制利率,因此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对冲空之间。 而且,这种对冲不仅有利于民间贷款,也有利于金融机构,两者利益一致,两者都有利益冲动。 这使正规金融机构成为资金市场的一级批发商,向民间贷款批发资金,双方都有可能获得高利率收入。 这将大大提高整个社会的融资价格,肯定会对实体经济造成沉重的打击。
这暗示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步伐,消除市场资金价格双轨制的弊端。 可以说,全国第一部地方民间融资法规迫使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快。 (作者是有名的财经评论家)
馀丰慧
(原标题:民间贷款合法化)
标题:【要闻】民间借贷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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