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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互联网金融业的代表产品,p2p点对点借贷平台在中国发展迅速。据统计,截至2017年6月,中国的p2p网上借贷平台已达5909个,只有2114个平台仍在运营。一半以上的平台因各种原因关闭或关闭,而且不乏大量涉及刑事责任并受刑法监管的平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大多数案例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
p2p网络借贷平台相关法规的缺失及其在中国的非正常发展,导致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频发,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金融秩序造成了诸多负面影响。因此,笔者拟结合相关案例来分析虚假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刑事风险,并提醒公众采取防范措施。
相关案例
2014年3月,被告赵谋谋、吴谋谋、陈谋谋经审议,注册成立云南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省投资咨询公司”)。同年7月12日,赵某某和吴某某在网上建立了一个“yhsm”网站。他们以p2p财务管理的名义,使用伪造的投标文件,通过“yhsm”网站向社会奖励22%的年息和不同的金额。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截至事件发生时,yh公司从网站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291万元(其中被告陈某投资人民币3.39万元,被告徐谋谋投资人民币13.99万元,本案货币为人民币),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及利息人民币26,392,700元,吸收、充值及扣款相关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518,300元
经审理发现,2014年3月,被告赵某某、吴某某等人预谋以“p2p”名义开展网络资本业务,注册成立yh公司。7月12日,赵谋谋、吴谋谋等8名被告在YH公司的基础上开通的yhSM网站上线,并在网站上张贴了大量的伪造贷款标书,以18%的年利率和不同金额作为诱饵,吸引了900多名网上投资者对上述标书进行投标。基金公司收到账户后,他以高利率将它们借出,以赚取利润率。截至事件发生时,80多人对基金的投资尚未结算和返还。
法院最终裁定,被告赵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姜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高利率为诱饵,结伙非法向社会集资,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他们的行为都违反了刑法,被依法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使用p2p的名称
犯罪平台的实施
本案涉及的“yhsm”网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p2p点对点借贷平台,而是一个利用p2p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平台。然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p2p行业的混乱,即p2p点对点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兴行业,除了合法合规的p2p网上借贷平台外,还有大量利用“p2p”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这种混乱使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急剧上升,如果不小心,他们可能成为犯罪活动的受害者。因此,这种“假平台”应该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中之重。
上述案例中的虚假p2p点对点借贷平台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符合以下四个条件。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或者借用合法业务形式的;(二)通过媒体、宣传、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和利息或以货币、实物或股权形式支付回报;(四)吸收公众资金,即社会不特定对象。未经公示,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为特定对象在亲友或单位内部吸收资金,不属于违法行为。
它同时具有四个特征
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可以看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应具备四个特征要素:非法性、开放性、诱导性和社会性。
在上述案件中,犯罪分子搭建了犯罪的“yhsm”平台。该平台以非法集资罪为主要活动,未取得相关资质或许可,属于“非法”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符合该罪所要求的“非法性”。行为人以18%的年息和不同金额的奖励为诱饵伪造投标文件的行为,正好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利诱”罪的要求。至于“公开性”和“社会性”,作为互联网平台,其在网站上发布虚假竞价的行为,使得虚假竞价有可能被不特定的公众获取,同时也起到了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的作用,符合“公开性”和“社会性”的要求,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P2p借贷行业以其相对较高的收益和便捷的投资方式赢得了众多投资者的青睐。大量资金涌入,与此同时,犯罪分子可以看到机会。因此,许多以“p2p”名义犯罪的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给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指出类似虚假平台的违法行为的特点,旨在树立投资者和公众的防范意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作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标题:警惕!利用P2P之名实施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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