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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各地银行业金融机构非许可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12月29日,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非许可经营场所监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各地现有非许可经营机构进行整改,过渡期为一年。共有13条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基本原则、规范性要求、监管责任和过渡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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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指导意见》对不同地方的非许可机构进行了界定和划分,并根据风险溢出程度和风险管理需求的不同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根据规定,异地无牌经营机构可分为异地无牌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和异地无牌经营机构(以下简称非经营机构)。
对于经营机构,《指导意见》要求经营机构按照《中资商业银行特许经营机构监管指引》(银监发[2012]59号,以下简称《指引》)的要求,申请特许经营机构或特许经营机构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如果不符合许可要求,将被纳入当地分行管理或撤销。
对于境内非经营性机构,《指导意见》要求该类机构至少提前2个月向拟设立非经营性机构的法人监管机构和当地监管机构报告,并定期向法人监管机构报告境内非经营性机构的相关信息。
《指导意见》安排了一年过渡期,对不同股票的无牌照机构进行整改。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在出具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人监管机构报告异地非许可机构整改计划,经批准后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一年内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经法人监督机构同意,整改期限可以适当顺延。
此外,《指导意见》还重申了地方监管机构对外国被许可人的主要监管职责,地方监管机构应履行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对于非经营性机构,明确了法人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责任,赋予地方监管机构监管面谈、监管意见、监管通报、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等监管权力。
据了解,《指导意见》的出台是由于近年来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经营,给银行内部管理和金融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挑战。2017年和今年年初,原银监会发布了《关于集中整治银行业市场混乱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混乱的通知》,对各地无序的会展业进行了整顿。
标题:银保监会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 整改过渡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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