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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告,反馈截止日期为2018年11月26日。
据了解,《办法》共有五章五十三条,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义务。《办法》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系统,遵循了解客户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和验证不同客户、业务关系或交易的客户身份,了解客户以及建立和维护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性质,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2018年7月26日,央行发布了四份关于加强各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的文件,要求各金融机构在全过程加强反洗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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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任命或授权一名主管负责反洗钱工作。为防止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恐怖融资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本办法。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值得注意的是,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境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这些措施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识别和评估自身的洗钱和反恐融资风险,并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政策和程序。
在人员方面,该办法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承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应承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任命或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工作,并有权独立开展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保能够充分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权力和资源,避免可能影响其职责的利益冲突。
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在信息系统中嵌入可量化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控制指标,使风险信息能够在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风险管理的业务部门和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洗钱和反恐融资风险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的各种要求。开展跨境业务尽职调查和交易监控,做好跨境业务洗钱风险、制裁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防控工作,严格履行代理行尽职调查和风险分类评级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系统,遵循了解客户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和验证不同客户、业务关系或交易的客户身份,了解客户以及建立和维护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性质,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在与客户存在业务关系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持续的客户识别措施,确保当前交易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和资金来源的理解。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2018年7月26日,央行连续发布了四份文件,都在很大篇幅上介绍了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这四个文件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以下简称235号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的通知》(以下简称164号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对部分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120号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
其中,130篇文章对加强客户识别管理作了详细规定。第130号通知指出,义务机构在识别客户身份时,应通过可靠、独立的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资料核实其身份,了解与客户建立和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性质,并在适当情况下获取相关信息。但是,如果义务机构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不得采取简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并应采取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管理措施。
此外,这些措施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客户特征或账户属性合理确定洗钱和恐怖融资的风险水平,并根据风险情况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及时调整风险水平。建立并实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我评估制度,评估机构内外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在开展新业务和应用新技术之前,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进行风险评估。
标题:银保监会再强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和核实客户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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