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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大规模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防范和控制集中度风险。

大额风险敞口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个客户或一组相关客户的风险敞口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的2.5%。商业银行应根据账面价值减去减值准备计算一般风险敞口。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发布  剑指授信“搭便车”、“垒大户”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要求在2018年12月31日前达到大规模风险暴露监管要求。

单一非对等客户的风险敞口不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风险敞口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个客户或一组相关客户的信用风险敞口,包括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的各种信用风险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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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规模风险暴露监管和非同行业单一客户,《办法》重申了《商业银行法》关于贷款不得超过资本金10%的要求,并规定包括贷款在内的所有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15%。主要考虑的是银行信贷业务变得更加多样化,不再局限于传统信贷。目前,我国对信用风险集中度没有明确的量化监管要求。定量计算还表明,绝大多数国内银行已经达到上述监管标准,实施《办法》不会抑制银行对实体经济的信贷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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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同业关联客户,《办法》规定其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0%。非银行间相关客户包括非银行间集团客户和经济依赖型客户。现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规定,集团客户的信贷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5%。与目前的要求相比,《办法》对关联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更加宽松,主要是考虑到传统信贷以贷款为主,但目前企业的融资方式更加多样化,适度放宽监管要求有利于银行加强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从计算结果来看,绝大多数银行也能达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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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要求,《办法》规定,同业客户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5%。考虑到部分同业风险敞口超过了《办法》规定的监管标准,《办法》对同业客户风险敞口设定了三年过渡期。商业银行可以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业务模式,实现银行间资产多元化,扩大客户基础,而不是简单地降低银行间业务的整体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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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办法》,商业银行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达到《办法》规定的大规模风险暴露监管要求。截至2018年底,同业客户风险暴露不符合本办法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应设定三年过渡期,相关商业银行应在2021年底前达到标准。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制定并实施合规计划,报银监会批准,逐步降低同业客户风险暴露,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分阶段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监管要求,鼓励合格商业银行提前达标。过渡期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合规计划的实施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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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集中风险是主要风险之一。对于基础资产分散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很难逐一识别最终债务人并计算风险敞口。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办法》允许合格产品不采用渗透方式,以避免上述产品因无法渗透而被计入匿名客户,有助于提高监管要求的可操作性,降低银行合规成本。同时,《办法》将匿名客户风险暴露集中度达标时限从2018年底推迟至2019年底,有利于缓解银行达标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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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前,许多欧美银行通过表内贷款、投资和表外实体向单个客户发放信贷,导致风险过度集中。金融危机后,随着经济低迷和市场波动,银行对客户过度的信用风险给银行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一些银行甚至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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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控制大集中风险,2014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衡量和控制大风险暴露监管框架》,建立了全球大风险暴露统一监管标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国内外银行业实践表明,信贷集中风险是银行面临的最重要风险之一。《办法》根据国内银行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监管标准,规定了大规模风险暴露的监管标准和计算方法,提出了商业银行加强大规模风险暴露管理的一套安排和要求,有助于促进商业银行提高集中风险管理水平,降低客户信用集中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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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完善了单个银行对单个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符合当前应对同业混乱的政策取向,有助于引导银行回归原点,聚焦主营业务,弱化对同业业务的依赖。《办法》明确了单个银行对单个企业或集团的授信总量上限,进一步规范了银行间业务,有助于引导银行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投入,特别是改变授信过程中搭便车和依赖大户的现象,提高中小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提高信贷资源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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