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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央行发布《关于加强人民币购销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便利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
根据通知,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参与行可以在经常项目、直接投资、经批准的证券投资等资本和金融账户下,为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买卖人民币。交易类型包括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
通知要求,境外参与行与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时,客户的衍生产品交易敞口应与作为交易基础的人民币收支预期有合理的相关性,并能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
境外企业集团可指定集团内特定机构集中办理人民币购销业务。根据通知,集中办理人民币买卖的企业集团必须与境外参与银行签订书面协议,并通过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如果企业集团采用集中办理方式,除集中办理机构外,集团内其他机构不得通过境外参与银行办理人民币购销业务。
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办理人民币购销业务时,应要求境外参与行承担以下义务:一是企业客户在境外参与行办理人民币购销业务后,需要在同一银行或银行集团完成与购销相关的支付;二是根据监管要求,向境内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购销业务的背景资料;三是海外参与行应关注异常交易,监控客户大额购销业务的资金流,并通过境内代理行、海外清算行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告相关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购销业务实行宏观审慎管理,必要时可以采取措施对人民币购销业务进行调控。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违反人民币购销业务管理规定的银行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办理人民币购销业务的资格。
标题:央行允许为跨境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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