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176字,读完约8分钟

6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北京举行《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营销宣传活动自律公约(试行)》签字仪式。

按照惯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营销和宣传活动应当适度,所引用的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利用虚假或误导性内容进行宣传。从业人员应避免使用绝对术语,避免用“资本保全”、“无风险”和“保证收益”等术语或同义词误导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不得对投资和理财产品的收益和安全性作出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不得对具有预期投资回报或相关情况的产品和服务的未来效果和收益作出保证承诺,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另有规定或与业务不可分割的内在属性相一致的除外。从业人员不得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利用未使用过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接受过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营销和宣传活动的代言人。

中国互金协会:平台营销和宣传活动严禁提供增信保证

该公约还规定,当使用图片、音频、视频、字体、表达包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营销和宣传活动中,应当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商标、图片、字号、宣传画册等。未经授权与他人相同或相似的。

中国互金协会:平台营销和宣传活动严禁提供增信保证

互联网金融机构营销和宣传活动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营销和宣传活动的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指导意见。

中国互金协会:平台营销和宣传活动严禁提供增信保证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通过特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推广自身品牌、推广自身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营销和宣传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互金协会:平台营销和宣传活动严禁提供增信保证

第三条本公约所称互联网金融机构营销宣传活动自律,是指机构在遵守法律法规、遵循政策导向、符合监管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行业应有的营销宣传行为规范或活动为标准的基础上,对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中国互金协会:平台营销和宣传活动严禁提供增信保证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各级财务管理部门和广告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开展合法合规的营销和宣传活动。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合规文化建设,严格遵守与营销宣传活动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履行本公约。从业人员不得故意通过员工的个人自媒体和在线社交媒体账户开展营销和宣传活动,以规避法律、法规、本公约等要求。

中国互金协会:平台营销和宣传活动严禁提供增信保证

第六条本协会负责本公约的制定、修订、公布和实施。

为了执行根据本公约确定的行业自律规范,协会可以设计和使用由文字、数字、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成的标志,以及由上述要素组合而成的特定标志。专业机构在根据本公约开展营销和宣传活动时,可使用特定标志。

中国互金协会:平台营销和宣传活动严禁提供增信保证

第七条事业单位在营销和宣传活动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诚实信用;

(3)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与营销宣传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营销宣传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实施报告、审计、监控和检查等流程,有效控制合规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中国互金协会:平台营销和宣传活动严禁提供增信保证

第九条就业机构应当明确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场营销和宣传方面的职责,明确内部分工和合作机制。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与市场营销和宣传工作相关的培训教育,提高其合规意识。

第十一条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授权或者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主动配合协会相关部门开展营销宣传的监测工作,不得故意利用线下营销逃避监测。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开展网络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帮助网络金融消费者树立风险防范和风险承担意识。

第二章营销和宣传内容指南

第十三条就业机构只能对其依法可以开展的业务进行营销和宣传活动,并保证营销和宣传的内容与依法可以开展的业务范围和内容相一致。从业人员不得利用监管部门许可或记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事实进行营销和宣传活动,为其产品和服务提供信用增级担保,误导互联网金融消费者。

中国互金协会:平台营销和宣传活动严禁提供增信保证

第十四条就业机构开展的营销和宣传活动应当适度,引用的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或者误导性内容进行宣传。

第十五条就业机构在开展营销和宣传活动前,应当评估营销和宣传活动的关系及其可能的合同义务,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妥善处理营销和宣传活动与相关工作的关系,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互金协会:平台营销和宣传活动严禁提供增信保证

从业人员应避免使用绝对术语,避免用“资本保全”、“无风险”和“保证收益”等术语或同义词误导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不得对投资和理财产品的收益和安全性作出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不得对具有预期投资回报或相关情况的产品和服务的未来效果和收益作出保证承诺,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另有规定或与业务不可分割的内在属性相一致的除外。

中国互金协会:平台营销和宣传活动严禁提供增信保证

第十六条就业机构在开展营销和宣传活动时,应当将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本成本统一折算成年化形式,全面公开披露各种贷款情况、逾期处理等信息,并提醒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相关风险。

中国互金协会:平台营销和宣传活动严禁提供增信保证

从业人员不得通过任何宣传和营销活动诱使借款人过度借款,使借款人陷入债务陷阱。

第十七条机构开展具有预期投资回报的宣传和营销活动,不得以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人的名义或形象作为推荐或证明。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不得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利用未使用过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接受过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营销和宣传活动的代言人。

中国互金协会:平台营销和宣传活动严禁提供增信保证

第三章营销和宣传行为准则

第十九条使用图片、音频、视频、字体、表情包等。就业机构在市场营销和宣传活动中,应当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商标、图片、字号、宣传画册等。未经授权与他人相同或相似的。

中国互金协会:平台营销和宣传活动严禁提供增信保证

第二十条就业机构在营销和宣传过程中需要使用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严格遵守与个人信息主体的合同约定。

如果雇佣机构需要将第三方提供的个人信息用于营销和宣传活动,应确保第三方收集、存储和提供信息是合法和合规的,其自身对相关数据的使用是合法和合规的,且不违反第三方与个人信息主体之间的合同协议。

中国互金协会:平台营销和宣传活动严禁提供增信保证

第二十一条机构应当在营销和宣传活动中提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引导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谨慎交易。

第二十二条就业机构与第三方合作开展营销和宣传活动,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双方在设计、制作、广告及其他相关工作中的责任,督促第三方履行合同,确保法律法规和本公约要求的有效实施。

中国互金协会:平台营销和宣传活动严禁提供增信保证

第二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当维护和促进公平的市场秩序,不得捏造或者散布虚假事实恶意诋毁竞争对手,不得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不得以无有效依据的无序评价和排名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开展违背良好社会风尚的营销和宣传活动。

中国互金协会:平台营销和宣传活动严禁提供增信保证

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

从业人员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不得欺骗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如需在网页上以弹出形式发布广告,应明确标示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不得以公益组织或者公益活动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故意误导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性质产生重大误解。

中国互金协会:平台营销和宣传活动严禁提供增信保证

第四章自律管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协会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章程》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和规则;监控涉嫌非法或不当的营销和宣传活动;监督专业机构执行本公约的情况,并查明违反情况;组织开展与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宣传活动。

中国互金协会:平台营销和宣传活动严禁提供增信保证

第二十七条机构应当接受协会依照本公约开展的自律管理,配合调查,提供证据和材料,澄清事实。

第二十八条机构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调查核实,协会可以责令其整改,并采取警告约谈、警告函、强制培训、行业通报、公开谴责等自律惩戒措施。

中国互金协会:平台营销和宣传活动严禁提供增信保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公约所称营销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产品和服务等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本公约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三十二条本公约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标题:中国互金协会:平台营销和宣传活动严禁提供增信保证

地址:http://www.erdsswj.cn/oedsxw/80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