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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做出了明确要求。
《办法》共分六章,明确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及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
具体而言,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保险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运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件信息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601988)规定的其他信息。
《全国商报》记者注意到,《办法》特别提到了人身保险公司的披露内容,要求人身保险公司披露:前五大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前一年的原始保费。收入和投降;今年三大保险产品名称、主要销售渠道、保单持有人投资基金新增支付和保单持有人投资基金退保情况;上一年度新增投资连结保险独立账户的前三名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名称和主要销售渠道、新增投资连结保险独立账户的支付以及今年投资连结保险独立账户的退保情况。
关于披露时间和方式,《办法》要求,公司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保险公司未按时披露信息的,应当在规定的披露期限届满前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相关信息,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未按时披露的原因和预计披露时间。
据悉,该办法将于2018年7月1日生效。同时,原中国保监会2010年5月12日发布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7号)和2010年6月2日发布的《关于实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会令2010年第604号)同时废止。
标题: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办法》 7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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