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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记者张守林
2018年1月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颁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国委托贷款缺乏统一制度的时代结束。事实上,早在2015年1月16日,银监会就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本《办法》规定了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要求商业银行审查委托资金的合法性,明确不得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种类。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资金证明的客户发放的委托贷款。
根据《办法》,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不承担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和自营业务的风险。严禁代表客户识别借款人。在资金使用方面,不得用于股权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用于股权投资
近年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迅速,为实体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
在资金来源方面,《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客户以下资金发放委托贷款:1 .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2.银行信贷资金。3 .各种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4 .其他债务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5.要证明资金来源是不可能的。
韩坤律师事务所金融资产管理部的廖康喜认为,这意味着可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基本上只有客户自己的资金。通过债务关系获得的资金,无论是以银行信贷的形式还是其他形式(企业集团发行债券筹集并在集团内部使用的资金除外),都不能再用于委托贷款,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市场主体利用自身业务或经营优势,通过向银行信贷资金或其筹集的其他债务资金发放贷款来赚取利差。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委托贷款应具有明确的用途,不得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禁止生产、经营或者投资的领域和用途。2.投资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3.作为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验证。4.用于股权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5.违反监管要求的其他用途。
油发365首席经济学家李指出,从资金来源的角度看,反洗钱规定已经落实,从资金使用的角度看,贷款审批中也明确了相关的责任、权利、利益、允许和不允许事项。银监会的这一规定从更清晰的角度重新强调了银行在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和使用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兴业研究分析师何帆认为,《办法》实现了资金来源和委托贷款投资的双向拦截,严禁通过委托贷款规避监管指标或资金投资限制、无贷款资格发放贷款等渠道业务行为。信贷资金和资产管理资金不得参与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资金不得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不得投资于禁止领域。
商业银行不承担信用风险
《办法》明确了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利、责任和利益相匹配的原则提供服务。委托人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商业银行不承担信用风险。
在这种形势下,《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和自营业务的风险,禁止以下行为:1 .代表客户识别借款人。2.参与客户的贷款决策。3.代表客户发放委托贷款的预付款。4.代表借款人确定担保人。5.代表借款人垫付资金偿还委托贷款,或直接或间接用信贷和理财资金承担委托贷款。6.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7.签订其他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合同或协议。8.其他冒险行为。
与此相对应,客户的责任也很明确。《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应要求客户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1.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审查借款人资格、贷款项目、保证人资格、抵押物等。2.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客户有权自主控制,并根据合同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3.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确保贷款使用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兴业银行分析师何帆表示,《办法》明确规定了委托贷款业务各方的权责范围。由于委托贷款属于表外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分开经营,分开核算;由于商业银行不承担委托贷款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不得代客户发放委托贷款、代借款人偿还委托贷款或直接或间接用信贷和理财资金承担委托贷款,并为委托贷款提供多种形式的担保。
标题:银监会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 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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