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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准入政策趋于宽松时,消费金融许可证受到资本的欢迎。
最近,第一家信托公司参与了中信消费金融的成立;“百度部”肖曼金融投资哈尔滨消费金融;“烟草部”红塔银行参与苏宁消费金融并获批;“阿里部”魏梦创科成为银豹消费金融的第二大股东...
随着资本的涌入和行业的快速发展,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也暴露出来。例如,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变相收取高利率的现象仍然普遍,许多法院裁定综合年化利率超过24%。
车牌很受欢迎
消费金融是实现互联网流量的一个很好的模式,因为与小额贷款许可证相比,消费金融许可证具有更高的杠杆率,可以在银行间市场以更低的资本成本借入资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近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根据境内外资本一致的原则,应同时放宽中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政策。随着他的话音落下,“阿里部”、“信托部”、“烟草部”和“百度部”都已落户并获得消费金融牌照。
6月24日,内蒙古银监局下发《关于增加包头银豹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调整股权结构的批复》,同意将银豹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3亿元增加至5亿元。新增股东魏梦创科网络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魏梦创科”)增资2亿元,成为银豹消费金融的第二大股东。
据天研查信息,魏梦创科是新浪微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博”)的全资子公司,其创始人和法定代表人是新浪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微博董事长曹国伟。截至2019年3月31日,新浪持有新浪微博45.2%的股份,是最大股东;阿里巴巴持有新浪微博30.2%的股权,是第二大股东。
“阿里部”魏梦创科并不是第一个获得消费金融牌照的交通巨头。不久前,“百度部”肖曼金融子公司通过增资和入股获得了batj(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和京东)第一个消费金融牌照。根据黑龙江省银监局5月16日出具的行政许可批复,百度杜晓曼金融的全资子公司杜晓曼(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向哈尔滨银行哈尔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投资4.5亿元,持股30%,居第二大股东。
此外,第一家信托公司中信消费金融最近开业,烟草公司红塔银行最近也参与了苏宁消费金融。6月12日,北京银监局下发《关于中信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同意中信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开业,这是中信第24家获准开业的特许消费金融公司,也是首家由信托公司参与组建的消费金融公司。中信信托持有34.9%的股份,是第二大股东。
5月20日,云南银监局下发《关于云南红塔银行参与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云南红塔银行投资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5%,持股比例为2.4亿股。
萨克研究所的高级研究员王世强在接受《国际金融新闻》采访时说,消费金融许可证的流行与当前的监管政策和行业地位密切相关。从监管政策来看,p2p网上贷款、中小银行和互联网小额贷款分别受到“三降”、外资会展业规模和低杠杆的制约。从行业角度看,长尾客户获得金融服务的渠道仍然有限,“80后”、“90后”甚至“00后”越来越倾向于提前消费。整个消费金融市场预计在未来五年翻一番,达到20万亿元。
"通过消费金融实现交通巨头是一个大趋势."王世强指出,近年来,一些互联网巨头在消费金融领域取得了巨大成功,这引起了各行业对消费金融牌照的兴趣。
苏宁金融研究所高级研究员陈家宁也告诉《国际金融新闻》记者,消费金融是实现互联网流量的一个很好的模式,因为与小额贷款许可证相比,消费金融许可证具有更高的杠杆率,可以在银行间市场借入资金,资金成本更低。
反复触摸24%的红线
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令人兴奋的是,行业问题突出——获得许可的消费金融公司仍经常触及24%的监管红线。
记者梳理了近期法院案例,发现中国邮政消费金融、兴业消费金融、尹蓓消费金融等特许消费金融公司均存在综合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情况,法院对此做出了不利判决。
根据兴业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邓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2016年7月,被告邓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贷款17万元,贷款期限36个月。指定还款日为每月15日,月利率为1.5%。还款方式是等额本息。2016年7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7万元。
文健邓自2017年10月15日以来一直违约。截至2018年8月14日,邓仍欠兴业银行消费金融贷款本金105,572.47元,逾期利息11,692.44元,罚息5,714.99元,违约金2,992.94元。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罗湖法院”)认为:“关于利息、罚息和违约金,本案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每月1.5%,罚息利率为每年27%。违约金为当期应付未付金额的1%,且不低于20元。”
深圳罗湖法院指出,“原告作为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相比,其贷款收取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应受到更严格的限制,不应超过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上限,即年利率为24%。对于超额部分,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深圳罗湖法院的判决不是单一案件。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南沙法院”)审理的中国邮政消费金融与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用户申请“邮政优贷”个人消费贷款进行装修,申请金额15万元,共分48期。其中,中国邮政消费金融与用户约定按照逾期期数收取滞纳金,每期(月)收费标准为欠款金额的5%。
广州南沙法院认为,根据还款计划,本案涉及的贷款年利率为12%(月利率为1%)。关于违约金,《借款协议》规定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月利率的5%,原告要求按照该标准计算违约金,该标准以合同为依据。
中国邮政消费金融提供的“欠款清单”显示,本案涉及的贷款年利率为12%;逾期起始日期为2017年12月7日,截至2018年4月28日,本金、利息、违约金和手续费分别为34,948.04元、1,859.81元、1,176.16元和900元。
广州南沙法院认为,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之和不应超过解散时按贷款本金余额34,948.04元计算的结果,月利率不应超过698.96元(34,948.04元× 2%),否则明显过高,应予调整。
最终,广州南沙法院裁定,原告中国邮政消费金融与被告魏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协议》于2018年10月22日解除。同时,自2018年10月23日起,利息、违约金和手续费的金额以贷款本金的未偿还部分为基础,按照2%的月利率计算,直至实际还款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额利息协议无效。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已付年利率36%以上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高利率标准之争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进一步明确年利率的计算方法,无论是按年利率还是按内部收益率计算。因此,许多从业者以一种有利的方式解释它。"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综合年利率的统计口径和标准还存在一些争议。
据记者采访的部分持牌消费金融机构负责人表示,法院对综合年化利率的计算过于笼统,“正常客户的利息费用和违约客户的一次性违约金不应全部用一个统计口径计算。”
根据“您的贷款入账”的滞纳金计算标准(即月利率为5%),不含贷款利息的年利率已达到60%。就此,中国邮政消费金融相关负责人向《国际金融新闻》记者表示,您贷款产品的滞纳金收取标准为欠款金额的5%,且不得低于50元。其中,“逾期付款”是指客户当期未支付的欠款,而不是欠款总额,不能只按产品的年化利率计算。产品的年化利率根据总费用计算,包括利息、违约赔偿金和手续费。
“我们所有的产品都没有超过36%的年化利率,贷款界面清楚地显示了执行利率。客户可以在知道并确认同意后借钱,绝不会出现任何超出法律要求的情况。设定延期支付费用不是为了盈利,而是本质上是一种风险控制措施。金融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加强风险防范是一项常见措施。例如,如果客户按照贷款合同正常还款,就不会有滞纳金。”中国邮政消费金融相关负责人透露。
中国邮政消费金融相关负责人表示,违约金金额由合同双方约定,如果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与实际损失不符,可以由法院进行调整。考虑到客户体验,2018年7月推出的新产品已取消延迟支付费用。此前已签订相关贷款协议的客户应遵守该协议。
在一些持照消费金融机构和第三方的负责人看来,目前的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
王世强指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进一步明确年利率的计算方法,年利率是根据年利率或内部收益率计算的。因此,许多从业者对它的解读是赞同的,即按照不超过36%的apr标准来收集。
“如果按照irr计算,所有费用的综合年利率都不超过24%,消费金融公司要生存下去真的很难。除了与互联网巨头深度合作降低客户获取成本外,我们只能提升客户基础,为优质客户提供金融服务,降低坏账率。但是,这将导致大量长尾客户无法获得金融服务,不利于普惠金融的实践。”王世强说。
记者了解到,在年化利率的严格限制下,一些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将收取佣金,收取各种名目的服务费,并收取惩罚性的逾期利息,以增加收入。
陈家宁认为,目前中国没有明确的罚息标准。在某种程度上,“5%罚息”是机构的自我保护和对逾期借款人的压力。“每个人都需要看到坏账出现后的收款成本、诉讼成本、执行成本和信用风险。收取这些费用实际上是一种行业惯例。”。
“至于服务费,这要看司法机关如何确定它是否包含在综合利益中,而且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不同机构采取的战略也有差异。更激进的机构将考虑使用服务费来提高综合收入。当然,可能存在利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风险。”陈家宁说。
标题:牌照受热捧 消费金融高息标准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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