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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与以往简单的监管提示不同,北京银监局发布的监管要求对贷款援助业务给出了更明确的定义和标准,为后续监管实践创造了条件。由于贷款行业的野蛮发展,这一监管要求中对权责和专业标准的重新界定可能会导致一些贷款机构的退出,但从长远来看,这将有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10月12日,北京银监局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经营及网上保险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继今年年初浙江银监局发布加强网上贷款援助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的监管提示后,又一个地方监管部门采取措施规范贷款援助业务。
《通知》规范辖区内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业务和网上保险业务,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有效防范外部风险传染。与以往的监管提示相比,《通知》包含了贷款援助业务的新兴风险和关注风险提示,对正规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有了更明确的要求。
突破简单的监管技巧
不久前,许多大数据风险控制公司因非法网络爬虫和参与非法贷款收集而受到严厉惩罚。有鉴于此,《通知》发布了一系列监管提示,包括禁止与以金融技术为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合作,禁止与编造交易背景或贷款用途并提取信贷资金的企业合作,禁止与以非法手段收取贷款的企业合作,禁止与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非法交易或泄露客户信息的企业合作。
然而,另一个“禁令”在通知中更为关注。
《通知》要求银行机构对金融科技公司实施名单管理,并制定准入标准;北京分行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的准入需报总行批准,严禁擅自合作。对于贷款援助业务的监管,地方监管部门一直采用“报批”制度,即不直接监管贷款援助机构,而是由合作金融机构负责对贷款援助机构提交的相关数据进行书面审查和风险评估,最终决定是否采用和聘用。仅仅因为合作中不同的话语权,不同的银行机构会为合作伙伴设置不同的进入壁垒。《通知》重申了“报批”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与正规金融合作的贷款机构的资质应当统一,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贷款机构资质不足或业务不规范而导致的违法行为。
此外,针对贷款援助业务异化为联合贷款的普遍问题,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合作中的权责划分和信息披露。《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将贷款“三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根据合作机构提供的数据或信用评分直接做出信贷决策,不得引入担保保险、回购承诺等。放松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风险缓解措施;在此基础上,还要求我行充分披露合作业务信息和各方责任界限,揭示合作业务风险,明确收费主体、项目和标准,确保客户自主知情权和选择权。
监管有望变得更加可能
与以往简单的监管提示不同,《通知》对贷款援助业务的定义和标准更加明确,为后续实践中的监管创造了条件,这也是此次监管的意义所在。
几乎与此同时,湖南、山东、上海和其他省份宣布,它们将禁止不合规的网上贷款。这意味着各类金融机构将纳入监管范围,对贷款援助平台等非金融机构的监管今后将继续采取“报批”的形式。
很多业内人士认为,该通知的颁布会给贷款机构和企业带来一定的打击,但从长远来看,会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在对网上贷款进行严格监管后,许多网上贷款平台已经转型,以帮助贷款寻求平稳退出或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正规金融机构和贷款平台之间很容易一拍即合。一方面,个人消费金融是银行竞争的领域。在住房抵押贷款受政策调控影响的背景下,需要现场数据支持的非抵押个人消费贷款成为银行渴望的领域;另一方面,借贷平台拥有大量的交易场景数据,可以细分和评估个人消费金融客户的风险。然而,这些机构本身缺乏贷款资格和资金。然而,在合作的初始阶段,特别是在流量、大数据和金融业务利益的驱动下,很难区分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权责。另外,如果控制不及时,合作很容易被异化为贷款平台业务的“越位”和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缺位”,从而导致风险暴露。
贷款行业一直存在野蛮增长的问题。因此,本通知对权利责任和专业标准的重新界定将导致部分贷款机构的退出,贷款业务也将重新界定。
当然,对贷款机构和企业的监管并不止于此。目前,我国的监管模式大多基于正规金融机构,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监管协调困难或不充分等问题。在下一阶段,贷款机构的监管应更加关注贷款业务行为。在本月举行的“2019普惠金融国际论坛”上,有业内人士提到,虽然贷款机构不是金融机构,但由于其深入参与金融活动,也可以对其业务范围实施准入管理,对涉及贷款业务的银行或金融机构部分实施更严格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此外,要积极探索贷款机构的收费模式。禁止贷款机构向客户收取费用是不可取的,这不仅直接导致贷款机构无法有效生存和从事非法经营,而且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契约自由精神。未来,贷款援助将被视为一种中性工具,贷款机构可以从服务中获得合理的收入,从而更有效地避免贷款机构与银行机构之间的寻租行为。
标题:北京银保监局规范助贷推动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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