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924字,读完约5分钟
10月1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保监会表示,《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促进行业自律和内部诚信建设,提高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督促各机构从业人员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
掌握关键人员的相对回避管理。《指导意见》包括七个方面二十一条:一般要求、回避对象、工作回避、业务回避、回避程序、工作要求和回避处罚。
具体来说,首先是明确履行回避的对象范围、回避方法和程序。界定了《指导意见》适用的机构、人员和亲属的范围,明确了回避方式包括工作回避和业务回避两种形式,并规范了相应的回避程序。
二是区分关键人员和普通人员,注重关键人员的相对回避管理。在对关键人员实施业务回避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工作回避的要求,明确了关键人员和亲属不得在双方有直接业务约束或利益的岗位上工作;对普通员工实施有针对性的业务回避,要求员工在处理关键业务时,如果涉及到自己、亲属或其他利益,应主动举报和要求业务回避。
三是推动建立健全制度机制。《指导意见》原则上主要规定了银行和保险机构员工的绩效回避。在此基础上,强化了各机构的主体责任,要求各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内部特殊绩效回避制度。同时,为促进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要求各机构完善配套保障机制,积极引进信息技术,不断优化员工应回避亲属信息的获取和核实手段,定期检查绩效回避的落实情况,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管机构。
第四,明确内外回避纪律措施。第一,加强内部问责。如果员工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绩效回避管理,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严肃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二是加强监督和约束。监管机构要定期报告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跟踪台账,持续跟踪整改进度和结果,落实整改责任。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酌情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适当提高系统的灵活性。考虑到各银行、保险机构和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指导意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适当提高系统的灵活性。一方面,股票回避问题的整改给了三年过渡期,原则上要求各机构在2022年底前清理好股票问题。另一方面,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要求避免,经机构批准后,可予以豁免,但需在其所在单位公示,审批权限将提升一级。同时,豁免人员的信息应在季度报告中向组织总部和监管部门报告。
在谈到回避聘用关键人员的要求时,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区分了关键人员和普通员工,重点控制关键人员的回避表现,并从两个维度提出了要求。一方面,关键人员和亲属应履行同一单位的职责,服从回避。即双方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直接属于同一管理人员或有直接下属管理关系的职位,也不得从事人事、财务、监管、内部控制、内部审计、风险管理、信贷审批、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另一方面,不在同一单位但与亲属有直接业务约束或利益关系,影响内部控制机制有效性的人员也应避免。此外,关键人员应根据需要进行轮换。
违反绩效回避的,将采取相应措施。《指导意见》在加强绩效回避工作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绩效回避工作的实施。
如加强组织领导,逐步推进回避工作,完善回避制度,完善配套保障机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等。以逐级推进回避工作为例,各机构应对回避履行职责进行梳理。根据控制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则,严禁出现在岗位调整和晋升中应避免的新情况。制定回避工作的分步实施方案,原则上在2022年底前清理好存在的回避问题。安排情况和清理工作计划应在本指引发布后3个月内向监管部门报告。
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各机构继续做好员工履职回避工作,坚持保持力度,保持标准不变,坚持不懈,定期检查履职回避落实情况,及时通报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并将相关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内控评价报告,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如无纪检监察部门,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报告相关情况。
《指导意见》主要提出了回避履行职责的原则要求。在此基础上,强化了机构的主要职责,各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相关的制度规则和实施方案。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促进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指导意见》要求各机构向监管部门提交自身的绩效回避制度、制度执行情况、内部问责、存量安排和清理工作计划,监管部门将对相关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并督促落实。
此外,《指导意见》要求监管机构将辖区内银行和保险机构员工回避作为内部控制和监管的重要内容,定期报告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跟踪台账,持续跟踪整改进度和结果,落实整改责任。对严重违反回避履行职责要求的,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根据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封面图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银保监会公开征求意见:银行保险机构将重点抓好对关键人员的亲属回避管理
地址:http://www.erdsswj.cn/oedsxw/55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