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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圈里有许多破产者,但富人很少。沉浸在赚钱梦想中的韭菜总有一天会收获。似乎运作正常的交易所、发行平台硬币的区块链公司,以及以巨额利润吸引投资者的业内人士,可能都是导致投资者破产的黑手。

境内交易所模式已被禁止 律师:存在诸多法律风险,还涉嫌非法经营

提供交易所业务的公司和参与设立交易所的国内投资者是否违法?是否允许建立一个兑换和发行平台货币?

《全国商报》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中国银行法律研究所所长肖莎(601988)和史静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事务部主任刘盼盼。下面的nbd代表国家商报,肖代表小萨,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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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d:目前数字现金证券交易所的发展状况如何?

刘:目前,加密数字现金/数字资产市场处于深度熊市区间。在监督方面,从野蛮增长、混乱和快速扩张阶段逐渐过渡到合规、有序和深入监督阶段。尽管如此,许多区块链和数字现金已经成为概念炒作的对象,它们还没有真正得到应用。同时,在实践中也一直存在着以区块链名义诈骗和数字资产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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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4日,央行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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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代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易业务,不得作为中心交易对手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和信息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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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法律法规不允许在中国发行安全令牌。

针对目前的监管情况,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即网络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国内连锁信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月15日生效。根据《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应当办理备案手续。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境内交易模式已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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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数字现金/区块链行业将面临挑战和机遇,合规性已成为行业稳步前进的必要和充分条件。

Nbd:一些国内区块链公司提供设立交易所、发行平台货币等服务。允许这两种服务吗?法律风险是什么?

肖:《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后,国内各大交易所纷纷迁出或关闭。我也注意到,的确有一些国内的区块链公司正在宣传他们可以提供设立交易所或发行平台货币的业务,这是违反中国现行的政策和法律的。提供平台货币的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提供设立交易所业务的行为与参与投资设立交易所的投资者形成共犯关系,共同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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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这样的主体声称可以在中国设立交易所,代其发行平台币,显然是违法的。具体来说:

首先,考虑到国内区块链公司的合法性,根据《条例》,我们可以总结出区块链服务需要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的关键要素:技术上的区块链、形式上的网站或应用、对象上的公开和内容上的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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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操作和备案指南的要求:(1)基于公共链、联盟链和bass的平台模式;(2)区块链矿池服务;(3)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在线媒体和社区平台;(4)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金融服务和解决方案;(5)区块链在物理领域的服务和应用。上述信息服务一旦提供给公众,将被纳入《条例》管理的区块链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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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述服务范围的区块链公司是合规的。

其次,交易所业务的设立是一项复杂的业务服务内容,应考虑世界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业务政策和法律法规。还有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银行、科技公司和其他机构需要处理。中国的此类实体应包括在区块链的金融服务和解决方案服务提供商中。然后,在备案的前提下,未在中国设立且符合当地监管环境和许可权限相关规定的此类服务应成为许可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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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来看看平台货币业务。发电不同于发电投资。代币融资是一种可能的行为。我国《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了代币融资行为的违法性,因此无论是主体进行代币融资还是受主体委托进行代币融资,其行为在我国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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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有一个案例,该技术进入了海洋,为中国的海外合规交流提供技术解决方案。鉴于《条例》明确规定,向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节点以及向区块链信息服务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组织属于监管范围,此类技术提供商不得代其发行平台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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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交易所的设立还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一)在中国非法集资、组织和领导传销的刑事风险;

(2)因海外不符合交付而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市场禁令巨额处罚的风险,以及犯罪的刑事风险;

(三)以设立交易所为名进行欺诈的法律风险;

(4)、民事侵权风险和违约纠纷等。

发行平台货币的法律风险;

(一)中国非法集资和传销的刑事风险;

(二)未申报境内融资的境外交易所未能代为投资发行货币的风险;

(3)标的资产因空燃气导致的投资失败、回收失败和诉讼风险;

(4)欺诈风险;

(5)反洗钱合规审查风险;

(6)无法收回跨境资产的风险。

Nbd:对于提供交易所业务的公司和参与设立交易所的国内投资者,他们是否违反了法律?

肖:在中国境内提供交易所业务的公司和参与设立交易所的境内投资者不仅违法,而且涉嫌犯罪。如上所述,涉嫌违反中国《刑法》第225条。但这里有一个提示:在起诉这一罪行时,它肯定会直接起诉自然人,而公司的外壳没有保护作用,也就是说,它会直接起诉在中国设立交易所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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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现金证券交易所在后台提供人工智能计费服务,项目方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美化交易数据。你觉得这次行动怎么样?

刘:从数字现金的角度来看,各种数字现金的发行者都提前持有一部分要发行的数字现金,发行后当数字现金涨到可售价格时,他们会卖出一部分数字现金,根据价格的涨跌来控制数字现金的价格,从而达到割韭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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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行数字现金前的一般操作,发行人提前控制一部分数字现金,并等待价格上涨后在交易所出售(此时,未发行数字现金的价格几乎为零)。这种行为是否可以定性为非法集资是有争议的。然而,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来美化交易数据本身是可能的,从而误导投资者上钩,然后在价格上涨后卖掉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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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不涉及数据合规和相关法律责任问题,因为数据侵权是一种破坏和窃取具有经济价值的数据的行为,并且仅使用智能手段进行相关的拉操作来误导投资者,这可能涉及操纵市场以获取利润。因此,市场操纵和非法集资都有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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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们再来谈谈一些人工智能刑事犯罪:

(1)直接对人工智能智能系统实施犯罪,即对人工智能本身实施犯罪,可考虑适用《刑法》第285、286和287条的相关规定;

(2)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传统犯罪,犯罪技术和犯罪工具随着人工智能而演变,为犯罪分子作为先进的犯罪工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目前,它们是根据传统罪行的指控和惩罚直接适用的。人工智能在这里是一种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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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数字现金市场的未来方向是什么?

刘:科技的出现给传统产业带来了变革的机遇,也给数字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曙光。数字现金的关键在于它能够为在互联网系统下建立一个更加可靠、透明的通用认证经济模式提供前提,从根本上为互联网提供一个开放、透明的价值交换系统,减少欺诈等违法行为。然而,这需要整个监管体系和行业认知的不断改进和完善。目前,兼容的数字现金交易市场已经显示出它的魅力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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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区块链点对点的特点,加密数字现金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传统的交易流程,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成本。然而,作为一个开放透明的信息系统,区块链技术违背了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保护理念,如何保证网上资产证书或资产的真实性也是区块链/加密数字现金技术应用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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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受访者陈述的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法律意见或具体事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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