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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环,一位云南省昆明市的女行长,在五个单位之间左右摇摆,并续签了合同,将资金从新返还给被骗单位中的旧单位。并利用贷款投资德化集团赚取高额利息。然而,获得的高额利息进入了它实际控制的私人账户。
据了解,自2011年11月起的五年时间里,时任福鼎银行昆明海原北路支行行长的齐磊利用职务之便,与云南教育基金会等五家单位签订合同,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巨额资金,造成五家单位损失5800多万元。
2016年6月26日,雷婷在48岁生日后不久被捕。就在被捕前一个月,她被替换为昆明福店银行福源北路支行行长。根据工商数据,2016年5月20日,福鼎银行昆明海原北路支行行长由齐磊变更为杨磊。
根据判决书公布的资料,雷环于1968年6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玉溪市,汉族,大学学历,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2011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魏磊与云南教育基金会、云南青年发展基金会、昆明教育公益促进会、云南流通产业协会、云南农业机械总公司等五家单位签订了合同。在此过程中,他捏造事实,隐瞒事实,骗取上述五家单位的资金,然后将其借给云南呈贡德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并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寻甸三月三日海惠寺宝绮思
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2017年)作出刑事判决。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述判决中宣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53条、第52条、第67条第1款和第64条,被告人雷俊因合同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同时,非法收入将被追回并返还给受害者单位。
人们认为13年的刑期太重,在上诉和判刑后,原审被告齐磊拒绝接受判决并提出上诉。
《每日经济希望报》记者梳理了裁决内容,发现雷融上诉的理由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他只强调最后一次没有兑现最后一次失败,否认欺诈事实,认为适用法律不当;第二,强调退还30万元有自首等优点。,并且认为一审判决中的量刑极其重。具体如下:
1.三个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是由基金会的领导来指导的,财务人员对此很了解。前几年的本金和利息都按时到达,并按照合同履行了,但只是最后一次没有履行。
2.省级流通行业协会在财务管理前分两次还本付息。
3.农业机械公司的资金没有欺诈。已经签订了五个合同,前四个合同已经履行,本金和利息已经按照合同偿还。最后一笔贷款尚未偿还,这不能被视为欺诈。
4.在他被绳之以法后,他返还了30万元,这在判决中没有得到证实。
5.在被绳之以法后,他有一个良好的认罪态度,并已自首。
6.农机公司的周、流通协会的李、李华先都是她提供的线索,被呈贡县检察院起诉,应视为立功表现。
但是,齐磊的辩护人也指出,齐磊的行为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他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应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位女总统只在最后一次没有兑现承诺,但她利用了五个单位的左右资源,玩了一个以新换旧的把戏。
根据裁决中披露的信息,在未能归还资金的情况下,雷倩采取了续签合同的形式,在被欺骗的单位中用新的资金替换资金。此外,雷震有一次出国逃亡。
辩护人还强调,齐磊在收到受伤单位的资金后没有进入自己的个人账户,而是直接转入德化企业集团账户收取高额利息。
但不难发现,涉案贷款投资的高额利息最终进入了齐磊控制的陈某、姜某、何某、吴兴的私人账户,最终导致受害人资金无法收回。更重要的是,齐磊以单位的名义与受害人签订了贷款合同,并加盖了银行印章。
云南省高级法院还指出,齐磊在本案中被判犯有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是真实的,上诉的理由和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针对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行为,本案不符合本罪的特点。
最后,云南省高级法院认为,上诉人齐磊利用其担任福电银行昆明海原北路支行行长的职务,以银行的名义与受害人签订合同,骗取受害人的资金,造成损失人民币58,255,822元,未予退还,数额极其巨大。齐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题:昆明一女行长玩借新还旧,套取高额利息据为己有,致5家单位损失580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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