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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报》记者从业内了解到,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司起草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定义和服务要求,建议保险公司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健康管理服务的管理和实施;应建立健康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客户健康信息变化和健康管理服务的记录和管理功能;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的开发和提供。
一家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部门的负责人告诉《国家商报》说,消费者有责任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健康管理服务。首先,它更有利于健康管理,从顾客开始,而不是从营销开始;二是更好地控制健康管理的市场风险,防止服务质量等问题对顾客造成损害;第三,它也有利于整合客户数据,从而提供更好的保护。在业内许多人看来,这也提高了健康保险业务的门槛。
健康管理服务的明确要求2019年12月1日,《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新条例增加了关于健康管理服务和合作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疾病预防、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和医疗保健等服务,从而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
国家商报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落实上述措施,《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定义和服务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是指对客户健康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干预健康风险因素,控制疾病的发生和发展,保持健康状态的行为,包括体检、健康咨询、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慢性病管理、医疗服务、健康教育等。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目的是预防疾病发生、控制疾病发展、促进疾病康复、降低疾病发病率和改善健康状况;促进卫生服务资源的合理利用,优化卫生服务资源的配置和整合;丰富健康保险产品内涵,加强风险管理,充分发挥专业能力。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的原则,不得开展涉及以下情况的服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内的服务;安全性不确切或存在明显的安全性问题;涉及伦理风险或伦理问题;未经医学确认或证明无效的技术和方法;无法客观评估或结果不可靠的检测方法;与顾客健康需求明显无关的服务;其他不合适的服务。
《征求意见稿》还建议保险公司在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时应遵循以下要求:积极告知客户健康管理服务的内容、流程、标准、期限、注意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获得客户的知情同意;建立顾客健康管理服务评价反馈和投诉机制;获取客户健康数据时,应获得客户授权和同意,未经客户授权不得泄露客户个人信息或任何健康数据,并依法确保数据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
保险企业应当按照原《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为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分担费用不得超过净保费的20%。超过上述限额的服务应单独定价,不计入保险费,健康管理服务的价格应在合同中明确说明。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如果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包含在保险产品责任条款中,分摊费用不得超过净保费的20%,健康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应在条款中明确,定价依据应在精算报告中说明。单独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应当签订健康管理服务合同,并明确注明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
在规范业务操作方面,《征求意见稿》建议保险公司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健康管理服务的管理和实施;从事健康管理服务的人员应具备保险专业知识、相关医学教育背景或取得健康管理专业资格证书;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康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客户健康信息变更和健康管理服务的记录和管理功能,健康管理服务信息应与保险公司客户的保险和理赔信息共享。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保险公司不能自行开展的健康管理服务,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与健康管理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合作;选择合作的卫生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其服务领域的相关执业许可证或者经营资格;建立合作卫生管理服务机构定期评估和监督机制,加强评估结果的应用,督促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针对违规或风险事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并将问责情况报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一位保险业内部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健康管理和健康保险结合的初期,更多的是营销服务,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客户。新的要求是对消费者负责。
该人士还指出,健康管理越来越与医疗相关,因此专业地控制风险非常重要。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的开发和提供,防止客户因医疗器械使用不符合规定和以健康管理为名的服务质量问题而受到伤害。
封面图片来源:照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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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银保监会就健康管理服务征求意见 险企需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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