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262字,读完约6分钟
人民网深圳3月15日电(记者吕绍刚,史维)对比最近有媒体报道深圳“海沙危楼”,深圳市住房建设局于15日上午11点召开新闻发布会,经连夜突然调查,深圳市全体92家公司正常生产
突查:地毯式检查搅拌站关于几个事件项目停止了
深圳市住建局副局长胡建文说,该局14日晚紧急停止全市所有搅拌站,全面清除地毯,选择了165组样品。 其中,16组氯离子超过标准,检查合格率为90.3%。 涉事公司有15家,现在被命令停业整理。
而且深圳市已经要求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企业、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企业、华润文伟混凝土有限企业、港口建材有限企业等4个搅拌站停业整顿,建设了嘉逸豪园、大冲城市更新项目、平安金融大楼的
深圳市住建局没有公布涉案15家具体名单,也没有公布涉案公司15家不合格产品的第一招聘商和大致的产品流程。 胡建文表示,将15家相关公司的订单归档,进一步跟踪产品流程,对采用不合格产品的建筑进行抽芯检查,进行技术修复解决。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站长高泉说,深圳建筑市场使用海沙客观存在,但并不意味着最终的预拌混凝土氯离子一定超标。 海沙经淡水化解决后可以采用。
专家:有规定海沙的影响“可以小”的标准
海沙对建筑物的危害到底怎么样了? 关于海沙的采用有什么规定?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主任刘南渊表示,中国建筑标准经历了几个阶段的修改,其中海沙中采用的规定、标准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1979年我国首次颁布了jgj53—1979“普通混凝土用砂”标准,其中对普通混凝土采用海砂没有限制。 此前媒体报道的深圳鹿丹村海砂楼是在实施79年标准时建成的。
中国目前采用的gb5016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确定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含量分别不得超过0.06%和0.02%。 另外,2004年,深圳市建设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预拌混凝土生产公司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深圳范围内施工的工程采用海砂,取决于采用不适合建筑用砂
深圳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教授韩宁旭在发布会上说,必须客观冷静地看待海砂采用的问题。 海沙对建筑物造成危害是因为含有氯离子可能会腐蚀锈蚀钢筋,但“实际上,更重要的是,最后混凝土的总氯离子含量是多少。 ”。
韩宁旭表示,构成混凝土的各种物质中氯离子的含量可能会影响混凝土中氯离子的含量。 也就是说,混凝土氯离子超过标准不是因为沙子中氯离子的含量超过标准,即使砂氯离子的含量超过标准,作为混凝土后,整体含量也有可能达到标准。 他说,市民为了这种悲观,没有必要检测和判断它。 如果对结构的安全性和采用性有影响的话,可以采取可以修复的措施,“如果不悲观的话就要拆毁房子”。
韩宁旭说,到目前为止,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含有氯离子的海沙,如果在建筑物中大量存在,使用海沙的建筑物经过“潜伏期”、“急速发展期”,基本上可以说是危楼。 他还介绍说,海沙的危害不容小觑。 因为含氯离子的混凝土在钢筋中不断起化学作用,破坏了钢筋的保护膜,侵蚀了钢筋的内部结构。 钢筋持续生锈,必然会减少原来的支撑力。
另外氯离子会使混凝土膨胀,混凝土开始从内部裂开。 这个过程,顾客在前期没怎么注意到。 最后阶段,看到危险时,建筑物表面会出现混凝土松弛,整个钢筋混凝土墙直接露出一根钢筋,混凝土最终也会有点全面地脱离钢筋。 房子也失去了钢筋的支持,倒塌。 正常情况下,海沙建筑的寿命可能达不到一半。
追究责任:谁为现有的潜在海沙楼买?
刘南渊表示,目前国家工程检测标准没有强制检测混凝土采用海砂氯离子含量。 深圳市每季度定期检查海沙的采用情况,去年检测出7个不合格搅拌站。
胡建文也在该局提取了1648组砂石水泥等混凝土原材料、混凝土生制品,不合格为63组,合格率为96%,其中,关于海砂氯离子含量检查,吸引检查砂为542组,氯离子含量超过0.06%的为22组
深圳市住宅建设局节能科学技术和建材处副处长祖黎虹表示,该局公布的数据来自日常监督抽查,“必须是两名监督人,现场和录用人员。 也就是说,至少在3人的监督下进行吸引检查,因为可以保证这种沙子是现场采用的沙子”。 祖黎虹说,沙样对两组进行采样,分别用于实验和仔细检查。
对于已经建成的、可能存在采用不合格海沙问题的建筑,胡建文说,该局将对深圳市采用海沙问题进行全面判断,并向市政府报告。 “采用海沙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但采用海沙不一定有质量问题,所以必须全面客观地判断,保证平民居住的房子结构安全。 在任一居民认为建设大楼超过重大标准,影响结构安全的情况下,我们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行政措施。 ”。
关于建筑过程中材料采用的各参建不同主体的职责如何分工负责,高泉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工程建设分为五个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五个责任主体,以及随后增加
高泉表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任主体根据各自的职责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工程一发生问题,相应的法律法规就有对责任主体的具体责任。 责任主体违反质量行为或者实体质量有问题的,应当纠正。 ’”
高泉认为政府不是住宅质量责任主体,政府委托的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也不是责任主体。 政府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只是监督检查的程序、检查的复印和检查的合法性。 “政府管理者和监督管理者在就业中发现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犯渎职失业可以追究责任。 如果我们有责任,决不拒绝。 ”。 (完)
(原标题:深圳住建局回应海沙楼的事:政府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不是责任主体)
标题:【要闻】深圳回应海砂危楼事情:海砂经解决可以采用
地址:http://www.erdsswj.cn/oedsxw/164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