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627字,读完约2分钟
新华社电辽宁省沈阳市个人商人夏俊峰与城管执法人员冲突后,持刀猛刺城管执法人员,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经过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审判决,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夏俊峰25日上午被沈阳中院法警察依法执行死刑。
夏俊峰是辽宁省铁岭县人,事发前一直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外路和风雨坛街的十字路口摆摊,每天卖各类肉串。 悲剧发生前,城管部门说不允许在这个地区开店,但没有引起夏俊峰的充分重视。
据法院审理,2009年5月16日11点左右,夏俊峰照常摊位后,还无暇摆好串具,被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沈河分局申凯、张旭东、张伟等执法人员带走。 夏俊峰随城管执法人员来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沈河分局滨河办公室准备接受处罚。 在此期间,夏俊峰与申凯、张旭东等人争执,拿着随身携带的尖刀在申凯的胸、背、张旭东的胸、腹部、张伟的腹部等几处刺刀,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受重伤。
之后,夏俊峰逃离了事件现场,但没有逃太远就被逮捕了。
沈阳中院认为,夏俊峰与城管执法人员在摊位占道问题上发生争执后,持刀在受害者办公室行凶,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 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差,后果极为严重,必须依法严惩。 2009年11月15日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夏俊峰不服,上诉。 辽宁高院开庭审理,于年5月9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辽宁小贩夏俊峰昨天执行了死刑)
标题:【要闻】辽宁小贩夏俊峰昨日执行死刑
地址:http://www.erdsswj.cn/oedsxw/158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