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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规范山西中小金融机构资金结算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结算平台”)业务流程,防范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太原市中心支行发布了《中小金融机构资金结算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清算平台的准入、变更和退出、业务处理、余额处理和资金结算进行了详细描述。
根据《办法》,通过直接接入和代理间接接入方式加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太原市中心支行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正式进入支付服务清算平台后,方可正式进入支付服务清算平台。
根据《办法》,结算平台运行时间为7×24小时,工作日为自然日(日切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资金结算时间为大额支付系统的工作时间。
此外,结算平台各参与方应按照《山西省中小金融机构资金结算服务平台净借记限额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净借记限额内发起的信用支付业务和借记支付业务。结算平台参与者的净借记限额不足时,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太原市中心支行提出临时增加限额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中国人民银行太原市中心支行书面通知太原市票据清算中心具体实施。
结算平台的所有参与者和操作者均应遵守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和其他银行拖延支付、截留或者挪用资金的;
(二)结算账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及其他银行资金使用;
(3)忽视系统管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四)泄露秘密和密钥,影响资金安全的;
(5)如有疑问,不予核对;
(六)未按要求查询账户信息的;
(七)伪造、篡改支付业务信息,挪用资金的;
(八)结算平台禁止的其他行为。
结算平台各参与方因工作失误延误结算平台支付业务处理,或违规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或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及其他银行资金使用的,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标题:人行太原支行发布清算平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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