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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晚,网上流传广东(非深圳)监管部门要求p2p平台禁止一切形式的债权转让活动和服务,包括贷款人之间的债权转让。
对此,国家商报记者从广州几个p2p平台了解到,已经收到监管部门的口头通知。记者还独家获悉,7月17日下午,广东省金融办在广州召开p2p平台会议,再次传达了禁止个人债权转让的规定。
华东某p2p平台执行副总裁告诉记者,如果其他地区跟进,这项规定将产生巨大影响。
一些律师表示,“监管当局需要封锁和合并监管,他们应该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上引入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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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一规定,广州某p2p平台表示,确实禁止在p2p平台上转让个人债权,“但我们之前收到了整改通知,与此无关。”
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广州p2p平台B负责人在接受《国家商报》采访时表示,两周前他确实收到了广州金融办公室的口头通知。对此,他表示,虽然他对广州的监管风格感到惊讶,但他也习惯了。然而,禁止p2p个人债权转让很容易导致流动性风险。“我们问过北京,这是完全顺从的。我们的投资者来自全国各地,他们会综合考虑收入和流动性等因素。这项规定对广州p2p平台的发展非常不利。目前,各方都在提出建议。”
广州一家p2p平台的负责人表示,他在6月下旬收到了一份口头通知。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可以防止过度的产品创新和p2p平台成为金融交易平台,但有点苛刻。至于这件事,它在业内有很大的影响,因为个人债权的转让对贷款人更有利,解决了流动性问题,但对平台没有更大的好处。上述规定出台后,借一笔钱来解决流动性问题就必然成为贷款人的债权质押,这在业内被称为净值标志。但是这样的话,就会引起更多的问题。当有逾期时,如果是债权转让,无论谁购买,都只会影响到一个人,而债权的持续质押会影响到一系列人,但风险会不断传递和扩大。
对此,网上贷款家园研究中心主任俞白成认为,个人间债权转让是网上贷款平台解决贷款对象流动性问题的一种功能创新,这种问题在很多平台都存在,尤其是贷款期限较长的大型平台。对于这样的平台,如果缺乏个人债权转让和类似的提高流动性的功能,一些有流动性要求的贷款人将会丧失。
在接受《全国商报》采访时,深圳一个p2p平台表示,以上是除深圳以外的广东省的整改要求。“我们尚未收到相关信息和通知”。
上述深圳p2p平台也表示,有流动性要求的投资者可能会影响他们的投资热情。禁止p2p个人债权转让后,一些基金出借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这些人想投票赞成年度标准,因为年度标准利息很高,然后中途转让。一般情况下,年度目标利率比目标利率高几个月,如果中途转移,收入可以高于月利率。对平台本身的影响取决于此类基金在平台上的比例。
华东一家p2p平台的执行副总裁告诉《国家商报》,如果其他地区跟进,这项规定将产生巨大影响。基本上,应该取消每个平台上贷方之间的债权转让功能。这仍然很简单,一些平台有基于债权转让的集体产品,这也可能会受到影响。
律师:监管要求应该从互惠金的本质出发
据了解,广东省此项禁令是基于2016年8月24日颁布的《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的禁止规定:融资项目期限分割;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和基金份额的形式实现债权转让。
对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律师蔡正华在接受《全国商报》采访时表示,《暂行办法》中的债权转让不包括平台上贷款人之间的自愿转让和受让。因为从立法的技术要求来看,虽然该项的规定被“等”所涵盖,其他扩展形式的债权转让必须类似于上市形式的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和基金份额,但不是所有的债权转让。显然,前述平台上贷款人之间的自愿转让和受让行为与所列案例明显不一致。
蔡正华表示,事实上,平台上禁止贷款人之间自愿转让和受让的唯一可能原因是平台害怕使用这种形式自行注册贷款人账户,这种形式专门用于在平台上转让未到期的贷款人债权,从而形成事实上的自我担保。在这种情况下,还可能导致所转让的债权事实上的期限不匹配。
根据蔡正华的分析,不可否认的是,防止平台自我保证和期限错配是合理和必要的。然而,这仍然不构成禁止贷方之间债权转让的合法理由。主要原因如下:一方面,平台可以自行开户和转让债权的行为本身就是监管机构职能的监督问题。只要实名、存管、协议存管等措施到位,这些行为中的大部分仍然可以被发现并受到处罚。绝对没有必要直接禁止贷款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另一方面,《暂行办法》中禁止期限错配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立法禁止期限错配或担心非法集资的风险。主要目标是借款人不直接与贷款人签订协议;贷款人不知道实际贷款期限;平台从事资金池的暗箱操作;隐藏目标的真实情况。然而,在平台贷款人之间自愿进行真实债权转让的情况下,这些问题并不存在。
“最重要的是,如果禁止贷款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是一项普遍规则,贷款人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花钱,但不能转让。这时,他是否也应该以借款人的身份去网上贷款平台借一笔钱?等到他自己的债权到期时才偿还他借的钱?这样做只会增加持有债权的贷款人的融资成本,这也不符合互联网降低融资实体成本的初衷。”蔡正华说,“监管部门不应该封杀它,而应该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上引入监管要求,不能违法。”
标题:广东严禁P2P个人债权转让 平台老总:影响力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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