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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发布会表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决定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的自主定价权,降低商业汽车保险费率浮动系数的下限。在全国独立承销和独立渠道系数浮动范围分别为[0.85-1.15]和深圳[0.75-1.25]的基础上,深化改革后,独立渠道系数下限降至0.70-0.75,独立承销系数降至0.70-0.85。
本次改革综合考虑各地车险市场现状等因素,制定如下改革方案:
一是在深圳保监局管辖范围内,独立承销系数可在[0.70-1.25]范围内使用,独立渠道系数可在[0.70-1.25]范围内使用。
二是在河南保监局管辖范围内,独立承销系数可在[0.80-1.15]范围内使用,独立渠道系数可在[0.75-1.15]范围内使用。
三是天津、河北、福建、广西、四川、青海、青岛、厦门等保监局,独立承保系数可在[0.75-1.15]范围内使用,独立渠道系数可在[0.75-1.15]范围内使用。
第四,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大连、宁波等26个保监局辖区内,独立承保系数可在[0.88]以内
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2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启动了商业车险改革。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商业车险改革在全国分三批实施。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修改商业汽车保险的示范条款。新的商业汽车保险综合示范条款扩大了保险范围,将原条款中的五项附加保险责任、家庭成员人身伤害、台风冰雹等自然灾害责任纳入主保险范围。
二是完善商业车险的定价方法。为实现车辆定价,车损险保费由原来的单一保险金额或新车购买价格转变为综合考虑一定的车辆价值、安全性和维修经济性等风险因素。
前一阶段试点改革完成后,大部分地区驾驶习惯良好的低风险车主的商业车险最低折扣率从改革前的0.7降至0.4335。此次下调商用车保险费率浮动系数下限后,根据此前行业估计,最低贴现率将进一步下调至0.3825,在某些地区甚至会低至0.3375(即有良好驾驶习惯和安全记录的车主将由经营稳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保费可能会下降20%左右)。
据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消息,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加强对保险公司综合成本比率、综合费用比率、未决赔款准备金率等指标的追溯分析,严厉打击市场违规包费等各种违法违规问题,推进车险“理赔难”治理。
标题:保监会下调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系数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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