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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会同公安部等部门制定的《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两年半的精心准备,终于正式向社会公布。《暂行办法》规定,设立p2p网上贷款公司只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工商注册地的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此外,规定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注册不构成对组织的运营能力、合规程度和信用状况的认可和评估。这些规定过于宽泛和笼统,不便于实际操作,甚至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一方面,难以妥善保障接入,这将使一些不合格的p2p平台获得营业执照,再次造成p2p的无序增长,不利于p2p网上借贷平台的整体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p2p平台上备案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宽严相济,导致p2p网上贷款监管出现新的失衡,最终影响p2p网上贷款监管的整体水平和质量。在这方面,《暂行办法》应在资金额度、内部治理结构、风险防控能力、评估和分类等方面为p2p网上贷款登记机构制定明确的定量和定性指标。,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能够形成统一的备案依据,杜绝走自己的路,做自己的事,确保p2p监管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资金托管是防范p2p平台风险的核心措施。虽然《暂行办法》规定银行是唯一存放客户资金的机构,并要求所有参与者签订存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但对p2p网上借贷平台的资金规模没有明确要求。这项看似完美的监管似乎为p2p在线借贷平台基金提供了一个便捷的存管渠道,但本质上它有一个致命的缺陷。无形中,银行会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中形成“规模歧视”,即银行只接受大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托管,而忽略甚至拒绝小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托管,从而阻断小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托管渠道。这样,不仅提高了小规模p2p网上借贷平台的门槛,也迫使小规模p2p网上借贷平台的资金再次存入第三方支付机构,这将使p2p网上借贷平台走过“自建资金池”野蛮增长的老路,为p2p平台的关闭和重新运行开辟一条渠道。因此,p2p网上借贷平台的资金存管应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现实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科学合理的存管资金数量,既能达到遏制规模过小的p2p网上借贷平台发展的目的,又能抑制银行只接受大型p2p网上借贷平台的资金存管行为。
客观公正的信息披露直接决定了p2p平台生存和发展的质量和秩序。《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信息中介在p2p网络借贷中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对发布虚假误导性信息和重大信息遗漏提供了具体的问责措施,为确保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的真实性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p2p网络借贷平台与各种媒体合谋发布欺骗性信息的行为缺乏问责,这为少数不良媒体和恶意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公司“骗钱”提供了土壤;最近,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大案要案被曝光,表明很多p2p网络借贷平台已经成功“圈钱”,媒体只收钱,不管真假,实际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不光彩作用。因此,《暂行办法》仅追究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传播虚假和欺骗性信息的责任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增加媒体的特别问责条款,严厉追究与p2p平台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的媒体的责任,有效阻断p2p平台机构通过公共关系收买媒体组织、故意向社会发布或传播虚假欺骗性信息的渠道,从而净化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舆论环境。
标题:P2P监管细则还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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