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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整治期间点对点贷款信息中介行业相关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整治期间辖区内p2p网上贷款机构的十项规定。
一、原则上,p2p网络借贷机构不得变更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p2p网络借贷机构5%以上股份(或与关联方共同持股)的股东在整改期间不得减持股份。整改期间,协会将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暂停相关工商登记,但新股东增资或平台间并购引起的股东变动和股东持股变动的工商登记除外。
二、p2p网上贷款机构原则上不得变更注册地和实际营业地,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必须事先报两级城市金融管理部门和协会。
三.p2p网络借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或与关联方共同持股)的个人股东、机构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人员(关键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控制人、风险控制人、运营控制人、产品控制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关键人员)不得失去联系或辞职。上述人员应确保信息技术运营、资金清算和收债等相关工作继续正常进行。上述人员如因特殊原因辞职,必须提前向市、区两级财政管理部门和协会报告,并书面承诺积极配合相关工作。中国p2p网络借贷机构收集和生成的用户信息和重要数据应保存在中国。
四.不得增加p2p网上贷款机构的余额。
V.不得增加p2p网络借贷机构的出借人数量,有序减少出借人数量。
六、p2p网上借贷机构不得增加非法业务,非法业务的存量必须持续下降直至结算。
七、p2p网上借贷机构不得新增分支机构,线下店铺数量必须不断减少,线下店铺的功能仅限于信用信息收集、验证、贷后跟踪、抵押(质量)管理等风险管理以及相关监管规定中规定的一些必要的业务环节。
8.已发生赎回风险或拟善意退出的p2p网上贷款机构不得新增贷款人(现有债权转让除外),不得开展新业务(现有债权转让除外)。同时,对贷款用户的开户、充值、竞价功能关闭,只保留还款和取现功能,直至现有业务全部结清。
九.已发生赎回风险或拟良性退出的p2p网络借贷机构,不得单方面宣布已完成清算,但应按照相关规定的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编制清算报告,相关审计报告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在公司注销或破产实现良性退出前向贷款人公示。
十、未纳入市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做好p2p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工作的通知》的整改范围,未按照《p2p借贷机构自查通知》要求提交自查报告的机构,不得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本通知下发前已停止经营或未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的相关机构不得恢复或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必须主动申请注销。
标题:深圳市互金协会发布网贷行业整治期间十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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