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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监管政策放开以来,保险基金信托投资规模迅速扩大。一方面,信托公司的灵活体系可以为包括保险资金在内的大量资金提供财务解决方案;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大量低成本资金和长期稳定的客户可以发展成为信托公司的潜在资源,保险信贷可以增强产品的信用。然而,随着监管政策的收紧和保险资金投资范围的放宽,信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是否会面临变化?
10月26日,中国保监会修订了《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修订后的《股权办法》取消了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溥仪标准的研究员闫隆指出,这一政策放开了保险公司一度被束缚的资金运用模式,保险资金可以自主流入更广泛的行业,对现有的信贷和保险合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削弱了信托公司的渠道优势,对其资产侧优质资产挖掘能力和主动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股权投资保险资金的行业范围限制已经解除,信用保险合作的源头可以追溯到6年前。2012年,原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投资集体信托计划,信贷与保险合作进入发展快车道。
由于保险资金具有期限长、对投资收益稳定性要求高的特点,很难与短期金融产品相匹配。附加保险合同条款对资金的筹集和赎回有内生限制,因此投资收益率较低。然而,信托公司面临着许多项目,但缺乏大的机构客户和不断增加的净资本约束。信用保险合作可以使双方在产品和制度上相互补充:信托公司灵活的制度可以为包括保险资金在内的大量资金提供金融解决方案;保险公司的大量低成本资金和长期稳定的客户可以发展成为信托公司的潜在资源,保险信贷也可以增加产品的信任度。
目前,信用保险合作主要有三种业务类型:一是保险资金对接信托资产,广泛投资于房地产、基础产业和养老产业,拓宽保险资金使用渠道;二是金融产品信托,如保险信托和企业年金信托;第三种是更高层次的股权投资,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相互参股,实现商业模式和业务的互利共赢。
以保险信托为例,《溥仪标准》统计显示,2017年,平安信托、华能桂信信托、山东信托、外贸信托、长安信托、建新信托等6家信托公司开展了保险信托业务,业务订单数达到1023笔。
今年10月26日,中国保监会修订了《股权办法》,修订后的《股权办法》取消了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通过负面列表+正面引导机制,提高了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股权办法》不再限制金融股权投资和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而是要求保险公司独立审慎选择行业和企业类型,加强股权投资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
可以以寻求保险信托为契机的闫隆指出,这一政策放开了保险公司一度被束缚的资金运用模式,保险资金可以自主流入更广泛的行业,对现有的信托和保险合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削弱了信托公司的渠道优势,对其资产方优质资产的挖掘能力和主动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奇伟告诉《国家商报》,目前没有关于信用保险合作规模的确切数据。然而,据他观察,信用保险合作的规模近年来一直稳步增长。至于股权措施对信用保险合作的影响,袁继伟表示,短期而言,影响有限,不会对信用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产生显著影响,因为信托公司本身的股权投资较少,保险公司的股权投资较多
关于信托与保险合作的未来方向,闫隆表示,信托公司未来将面临更加严峻的监管环境。为促进信托与保险合作,完成行业转型,信托公司应积极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借鉴银信合作的经验教训,摆脱保险资金渠道角色,充分发挥自身在项目获取、结构设计、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和客户资源等方面的独特优势,与保险公司开展多环节深度合作。其次,信托公司应加强合规能力建设。随着《股权办法》的实施,保险公司对合作信托公司的资质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合规性方面。信托公司应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功能优势,提升信托业务的创新能力。
闫隆表示,短期内,信托公司可以以保险信托业务为契机,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根据保险公司的需求设计定制化、多元化、个性化的投资产品,吸引保险资金对接信托产品,寻求在服务小微企业、ppp项目、海外投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展普惠金融等方面开展更加广泛深入的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标题:保险资金放开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 业内:短期内可将保险金信托作为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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