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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放金融业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支持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于10月25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外国行可在境内同时设

记者注意到,这是该条例的第三次修订。第二次修订是在2014年。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目前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一条:外资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资独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也可以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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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删除《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即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总行独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外国银行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保留一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提出申请。前款所称外汇批发业务,是指为个人以外的客户经营的外汇业务。的表达。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外国行可在境内同时设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外资银行在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业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审慎性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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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本文还要求申请人具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业一年以上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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