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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银监会官方网站发布了《西藏银监局关于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信托”)个人贷款业务部分内容变更的批复》。答复显示,西藏信托同意适当调整信托贷款金额,但不同意西藏信托调整融资范围。
具体而言,同意西藏信托在满足前期各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在抵押率不超过70%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不允许过度贷款),切实加强信托贷款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有针对性,避免挪用贷款资金。
但不同意西藏信托调整融资主体范围。西藏银监局认为,仅通过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很难合法有效地证明股东的有效身份,因为未在工商登记中列出但却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如持有或隐匿股份)被列入融资主体类别,借款人更有可能将贷款挪用于非经营目的,存在非法发放个人商业贷款的风险。因此,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西藏信托变更融资主体范围的申请未获同意。
西藏信托成立于1991年,2010年9月,它更新了其金融许可证,并正式恢复其信托业务。截至2017年底,注册资本为10亿元,托管资产规模为4244.58亿元。根据银行间市场数据,2018年上半年,西藏信托实现净利润5893.84万元,较2017年上半年的1.9亿元下降68.9%。
标题:银监局批复西藏信托:同意适当调整信托贷款额度 不同意调整融资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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