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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7月17日至20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蒋、贪污受贿、非法发行金融票证、故意毁坏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等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审理。
被告人: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姜利用其担任恒丰银行董事长的职务,将其在恒丰银行的股份先后转让给其个人或亲友控制的公司,并据为己有,共计7.5亿元。2004年至2013年,蒋利用其担任恒丰银行董事长的职务,帮助江苏正阳置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和个人购买恒丰银行股份和办理贷款,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公司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6037.4万元,其中蒋与被告恒丰银行原行长助理、财务总监赵春英共同收受2300万元。此外,2013年7月,安排被告恒丰银行原行长助理、信用风险监管部总经理张违反规定出具保函,未收取担保费,情节严重;2014年9月,指使被告孙销毁其实际控制的五家公司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情节严重。要追究江贪污、受贿、非法发行金融票证、故意毁坏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刑事责任;追究赵春莹受贿刑事责任,追究张非法发行金融票证刑事责任,追究孙故意毁坏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姜、赵春英、张、孙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方和辩方都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每个被告都做了最后陈述。
据新华社报道,2017年11月28日,恒丰银行董事长蔡国华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
标题:恒丰银行原董事长姜喜运受审 被控私转股份折合人民币7.5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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