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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快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继续提高电子票据在回购、买入和卖出(卖出和回购)等票据交易业务中的比重。
跨省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注册的企业办理的票据承兑、贴现等信贷业务,以及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交易主体办理的票据再贴现、买卖(卖出、回购)等交易业务。
根据上述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等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的跨省电子回购、买卖(卖出和回购)交易。
本通知下发前已转卖、买入和转卖(卖出和回购)的跨省票据,相关业务可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继续,但业务规模应逐步缩小;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相关业务停止,股票业务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拟开展或已开展跨省票据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包括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方式的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根据本机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分行风险管控能力、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目标客户类别,实行差异化授权。应建立分支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控制机制,以避免内部竞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除上述供应链相关业务外,如客户所在地有分支机构,原则上由当地分支机构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上述通知还强调加强票据承兑和贴现的信用管理,加强票据转卖交易对手管理、买卖(卖出和回购)业务、银行间结算账户管理等重要环节的风险控制。继续加强员工行为管理,禁止员工参与各种票据中介和基金经纪活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金融合作创新中心研究员李韩红认为,该通知的实施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规和稳健经营,降低跨省票据业务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减少空金融系统的资金转移,更好地为实体经济发展服务。
根据之前大连银行研究人员的不完全统计,2017年,中国银行业监管体系公布了2725项罚款,罚款总额为27.53亿元。在罚款案件中,涉及票据业务的有466张,仅次于信贷业务。
标题:银保监会:6个月后停止开展跨省纸质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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