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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601988)、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以下简称《产品指南》)的通知》(银豹建发[2018]20号)正式发布。
根据规定,《产品指南》是保险公司开发设计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产品的基本要求和统一标准,主要包括设计原则、产品要素、产品管理和名词解释四个部分。参与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应按照《指南》和相关保险产品监管规定的要求开发设计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产品,符合要求的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产品经批准后方可上市销售。
需要指出的是,《产品指南》是保险公司开发设计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产品的基本保险保障要求。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进一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养老保险管理包括缴费阶段、投资积累阶段和领取养老金阶段,涵盖被保险人自缴费之日起的整个生命周期,持续数十年,不是简单的短期投资行为。它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资本投资风险和预期寿命持续延长后的长寿风险。因此,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产品的设计应充分体现保险风险保护功能和长期资金管理的优势。在保证养老基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帮助被保险人在工作期间有效抵御养老金积累阶段的投资风险,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帮助被保险人有效应对长寿风险,实现退休后的终身或长期养老,确保其活到老,学到老,避免提前完成养老、提前精疲力尽、晚年陷入困境。因此,我们要求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产品的开发应遵循收入稳定、长期锁定、终身受益和精算平衡的原则。
根据养老基金在积累期的不同收入类型,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产品包括三种类型和四种产品,即一定收入、保证收入和浮动收入。首先,收入决定型产品(A类)是指在积累期内提供一定回报率(年复利)的产品;二、保证收益产品(B类)是指在积累期内提供保证收益率(年复利)并能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可细分为月结算收益产品(b1)和季度结算收益产品(B2);第三,收益浮动产品(丙类)是指在积累期内根据实际投资情况结算收益的产品。
为了鼓励市场的良性竞争,提高被保险人配置养老基金的灵活性,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产品赋予被保险人选择产品和转换产品的权利。被保险人选择购买保险公司的递延税款养老保险产品后,可以在开始领取养老金前进行产品转换,这样不仅可以在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类型产品之间进行转换,还可以转换到其他保险公司的递延税款养老保险产品。
下一步,银监会表示将指导和监督保险公司做好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规范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产品设计,并进一步下发配套文件,促进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标题: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指引出台 产品划分为三类、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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