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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来源:中国视觉(000681,诊断单元)
加快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措施层出不穷。
6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和《关于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保险业的对外开放。
根据《关于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境外保险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可以申请保险代理业务,其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标准适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已开业3年以上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可以申请保险代理业务,其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标准适用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根据《关于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通知》,境外评估机构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从事保险公估业务3年以上的保险公估人可以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并适用《保险公估人监管条例》进行业务备案;已开业3年以上的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险公估人可以经营保险公估业务,业务备案适用《保险公估人监管条例》。
据保险行业人士介绍,在此之前,外资对中国保险机构和保险评估机构的投资主要集中在股权参与上,即海外股东在保险机构和保险评估机构中的持股比例不应超过25%。作为例外,根据《安排》补充协议,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代理公司可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
在保险中介机构看来,合格的外国投资者现在可以来中国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在“商业”一词的后面,它表示持股比例对外国投资完全开放。
这意味着未来外资进入保险代理和保险评估领域的组织形式可以更加灵活,可以在合资保险代理和保险评估公司中寻求控制地位,甚至以全资子公司的形式运营。外资保险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灵活性和自由度无疑将得到增强。
标题:银保监会落实保险业对外开放政策 发布外资经营保险代理及公估业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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